稼轩分享 | 征地拆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二):征地公告、拆迁安置方案等内容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段飒、牛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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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答: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2、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3、搬迁期限;4、给予房屋安置的,应当载明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等;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6、其他约定事项。二十一、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该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征地材料由谁提供?
答: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
二十三、征地材料主要指的是那些材料?
答:征地材料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等。
二十四、征地材料需提交到哪个部门?
答:需要提交到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的性质及范围报送有权批准部门审批。
二十五、征地中的农用地是指?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十六、征收农用地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十七、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土地类型包括哪些?
答:包括: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十八、征收其他类型的土地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答: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九、征地材料中常说的“一书四方案”具体是什么?
答:一书是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四方案是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十、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以哪种方式取得?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
三十一、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十二、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能否改变土地用途?
答:可以,但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
三十三、如改变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用途的,需要什么手续?
答:改变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用途的,需要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四、哪个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三十五、建设用地是指?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十六、征收土地公告由谁盖章才有效?
答:征地公告可由县(市)政府发布,也就是由县(市)政府盖章。当然县(市)政府亦可将这一权力授予其土地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局)执行。
三十七、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时间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三十八、征收土地公告的意义是什么?
答:通过公告张贴方式明确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引导被征收群众及时知悉征地的时点、补偿安置的标准和安置的途径,被征收人可通过合理的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十九、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算是符合法律规定?
答:首先,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再者,公告内容须包含法律要求全部内容;最后,公告的形式要求书面张贴。
四十、未进行公告或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被征收人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公告内容、时间、主体、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若未经依法进行公告,则该征地决定不生效。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进行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及后续安置手续。
四十一、公告通常如何进行张贴才符合规定?
答:征收土地公告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四十二、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十三、什么人可以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答:被征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被征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均可办理补偿登记。
四十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是多久?
答:在《征收土地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即可。
四十五、征地补偿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在《征收土地公告》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一般为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十六、被征收人若未按照公告期限办理补偿登记如何确定补偿内容?
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十七、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答:不是。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四十八、对征地公告不满是否可以不进行补偿登记?
答:建议被征收人即使对征地公告不满也应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偿登记,以免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征地行为的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十九、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土地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十、若被征收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如何进行补偿登记?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五十一、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两公告一登记”具体是指什么?
答:第一步的公告是指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的征收土地公告;第二步的登记是指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第三步公告是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五十二、政府若未进行公告及登记程序,被征收人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显然是违法的,将会为被征收人在应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强拆威胁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建议被征收人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争取尽早获取相关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维权行动,更加精准、到位的捕捉征收方的违法点,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增添砝码。
五十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机关是谁?
答:市、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五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根据是什么?
答: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五十五、对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村民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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