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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看剧学历史 《长安十二时辰》中你需要了解的唐代法律知识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超生

预计阅读时间| 11分钟

最近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热播,引起全民热议。除了制作精良外,对历史背景知识的准确运用也重要原因。其中,唐代相关法律、制度对剧情的推动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分享《长安十二时辰》中涉及到的一些唐代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大唐盛世、理解剧情有所帮助。

一、主角张小敬所犯的“十恶之九,不义罪”是什么罪?“十恶”都包括哪些

本剧第一集,张小敬从死牢出来时,他说自己所犯的罪是“十恶之九,乃不义罪”。此“不义”不是大家常听的“不仁不义”的意思,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它是唐代十种严重犯罪中的一种。要了解不义罪有多严重,就要从唐律中的“十恶”说起了。


唐律中“十恶”罪名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这是被统治者视为“亏损名教、毁裂冠冕”(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十恶)的十种严重犯罪的总称。《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大多在先秦、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但将其统一定名并规定在国家法典中,则是从《北齐律》开始的。


后来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对《北齐律》“重罪十条”稍作调整,定为“十恶”。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的武德律》对《开皇律》大部分继承,包括“十恶”,后来唐太宗年间制定的《贞观律》、唐高宗年间修订《贞观律》而完成的《永徽律》《永徽律疏》,再到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修订《永徽律疏》而形成的《开元律》和《开元律疏》,都保留了“十恶”罪名。

因为上述唐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所以本文中提的“十恶”都以《唐律疏议》为准。


《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律规定,十恶

(1)谋反,即图谋或共谋危害皇帝及其君主专制政权统治。

(2)谋大逆,即图谋或共谋毁坏皇家宗庙、山陵及宫阙等重要设施。

(3)谋判,即图谋或共谋背叛朝廷、叛国投敌。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与父母等尊长。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肢解人或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即盗用天地神灵祭祀用品或皇帝的御用器物,盗窃或伪造皇家印玺,过失危害皇帝安全或毁谤皇帝、对抗钦差制使。

(7)不孝,即诅咒或告发祖父母、父母的一般性犯罪,祖父母、父母健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缺或诈称其死亡,不按礼制规定为祖父母、父母服丧。

(8)不睦,即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其近亲尊长的一般性犯罪。

(9)不义,即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官吏或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不按礼制规定为丈夫服丧。

(10)内乱,即奸淫小功以上亲属及父亲、祖父之妾,包括与其通奸者。

对于“十恶”重罪,一律从重处罚,不得赦免。即便是官僚贵族犯十恶重罪,也不得享用八议等特权法规定,“虽会赦,犹除名”。

剧中张小敬杀害了顶头上司万年县令,符合上述“十恶”中的“不义”罪的规定,被判斩刑,不赦免。


了解了“十恶”重罪的知识,以后在追古装剧的时候,如果是公元550年以前(北齐以前)的剧中人说某某“十恶不赦”,大家就基本可以判断这部剧是否是“良心剧”了。

二、给张小敬定“不义罪”,判“斩刑,永无赦”的是刑部和大理寺吗

唐代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受理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徒刑以上案件的判决需经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御史台为全国最高行政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正副长官,主要负责检查文武百官的违法失职,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所以,张小敬杀害本属县令,而且地处京师长安,对张小敬所犯罪行的审理程序为:先由大理寺审理确定罪名并量刑,然后移送刑部复核,最后奏请皇帝批准。

这么说,剧中张小敬的说法是不太准确的,对他判斩刑,应该是皇帝批准的。张小敬应该说:我所犯罪行乃不义罪,已经大理寺和刑部审理,奏请圣人批准,斩刑,永无赦。


同时,了解了上述唐代的司法机关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在本剧第十二集中,永王指使封大伦缉捕张小敬的时候,为什么要通过大理寺评事元载出文书了,因为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啊。

三、右相府中李必为什么要对御史中丞黄真说 “右相僭越”

该剧第七集,相府中李必与林相博弈的剧情,两人你来我往的“对话”,相信很多观众朋友都没有真正看懂吧。

李必请林相命令龙武军等立即离开静安司,说他们干涉静安司办案,该“法办”时,现场的御史中丞黄真“及时”的向林相递交静安司的“黑材料”,被林相抓住把柄,说“弹劾也该弹劾静安司。”


而李必见此情形,则对现场的御史中丞黄真说“右相僭越,调动三卫,该由兵部尚书李适之持符,右相无此职权”。李必为什么要说这些?为什么要对黄真说?目的是什么?


前已述及,唐代御史台为全国最高行政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正副长官,主要负责检查文武百官的违法失职。剧中黄真是御史中丞,监察文武百官的失职行为就是他的职责,所以静安司的“黑材料”是黄真递给林相的,李必关于林相僭越的话,也是说给黄真听的,意思是林相越权调军队,你御史中丞应该弹劾林相。

要是不了解这些,恐怕大家看到这里都是一头雾水吧。

四、圣人让权给林相为什么叫“令”而不叫“诏”

这涉及到法律形式方面的知识。法律形式又叫法律渊源,通俗讲就是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现在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等。


而在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以正刑定罪”,属于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

“令以设范立制”,是关于“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法令,属于国家政权组织体制、等级制度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或规章。

“格以禁违正邪”,规定“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属于各级机构遵照执行的办事规则。

“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日常工作“常守之法”,属于各级机构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办事规则方面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或实施办法。

所以,剧中圣人要通过一个正式的文件确定交权给林相,上述四种法律形式中,只有“令”最合适了。

五、李必前往林相府求见遭管家刁难,并用《唐律疏议》“殴左职徒一年”来“吓唬”李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剧第五集,李必求见林相,相府管家让李必“候着”,李必要硬闯,被相府两个卫兵阻拦,这时相府管家出现,说“唐律疏议,第三百一十二,殴左职者,徒一年,李公动他们就算殴,要吃一年的牢饭”。此处对《唐律疏议》的适用不正确。


第一,从时间和内容上看,依据《唐律疏议》对“天宝三载”发生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前已述及,唐律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唐朝颁行所有律的统称。唐朝颁行的律都以年号为名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等。这些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故《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元朝时,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并沿用至今。

所以,从时间上看,《唐律疏议》这个名字是在本剧所处天宝三载(公元744年)以后的五百年---元代才起的,唐玄宗时还不存在所谓《唐律疏议》的叫法,此为其一。


其二,从内容上讲,《唐律疏议》只是后人对《永徽律疏》的另一种称谓,其内容不包括唐玄宗时期修订《永徽律疏》形成的《开元律》和《开元律疏》。所以从内容上看,在《开元律疏》颁布施行后还用《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来定罪量刑也不合适。

所以,当时有效施行的法律是《开元律》或《开元律疏》,林相府管家应该用这两部法律来“吓唬”李必,才是正确的。


第三,即便依据《唐律疏议》,以李必的身份、官职品级,即便 “殴打”相府的卫兵,也不用“徒一年、吃一年牢饭”。

《唐律疏议》三百一十二规定,殴左职者,徒一年。但是唐代法律规定官僚贵族是有特权的。以李必的官职品级(如果作者没算错的话,应该是从四品或者五品),根据当时的五刑制度(由重到轻依次是:死、流、徒、杖、笞)和上请制度,五品以上,犯流罪以下,减轻一等。流罪以下是徒刑,徒减一等就是杖刑,所以李必不可能“徒一年”,最多是“杖六十到一百”。再根据当时的官当制度,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当徒二年,犯公罪者,各增加一年当。也就是说,李必为了公事犯罪,可以“当徒刑三年”。仅凭这一点,李必即便殴打了相府卫兵,也不用“徒一年,吃一年牢饭”。


当然了,这一点也未必是编剧的不严谨,也可以说是管家“吓唬”李必的说辞,毕竟对方是丞相,真的走到这一步,如何定罪量刑尚未可知。


六、林相府管家对唐律“张口就来”、“精准适用”,合理吗

看到这部分时,大家难免会觉得,剧中安排这么个管家摆出这么大的架子,还张口用唐律威胁主角,肯定是编剧为了突出“林相”的权势而刻意为之,一个管家精通法律,不合理吧?


其实并非如此。这就不得不说一说真实的“林相”李林甫了。历史上,李林甫熟悉政务,精通法令和财政,在任职期间主导唐王朝变法,他崇尚法家,认为要实现以法治人,必须首先修订法律条文。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他被唐玄宗委以重任,主持大规模的法律条文修订工作,也就是修订前文提到的《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他召集了大量深谙行政和法律的官员,经过两年漫长的潜心工作,终于有所成就,完成《开元律》和《开元律疏》。之后,李林甫又领衔完成了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


所以,李林甫可算是“法律专家”,上述《开元律》、《开元律疏》等就是他主持修订颁布的,他的管家熟悉甚至精通唐律,自然是十分合理了。

以上就是作者想和大家分享的剧中相关唐代法律知识,相信对大家追剧会有所帮助。因该剧目前播出集数有限,暂且写到这里,后续如有机会,再继续分享。

祝各位观剧愉快!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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