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有效辩护(篇一): 从一起嫌疑人被控六罪的刑事案件谈起(上)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彬娟
预计阅读时间 | 12分钟
写在前面的话
我喜欢办理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能够让我真切的感受到生命和自由的至高价值,从中窥探到人性、体悟到世情,虽然常常被罪恶颠覆三观,却也常常因真情而热泪盈眶,我热爱为信仰而奋斗的过程,也能理性的接受所有的缺憾与失落。
今年已是我与刑案相伴的第9个年头(对,我是笔头子),我们团队与刑案相伴的岁月更是悠长~
万老师在26年的执业生涯中代理过许许多多千奇百怪的刑事案件。
(我的刑辩女神耶~)
哲哥作为团队大师兄,“无罪辩护”堪称其独门秘籍。
(嗯哼~他不告诉你的,我会在后面的案例整理中统统都告诉你!)
江伟学长作为我们的“颜值担当”所有案件沟通协调全赖他的出众实力。
(不,也可能是出众的颜值)
当然我们还有强大的“技术派”小梁童鞋。
(每次看他做可视化图总给我一种刘谦变魔术的酷炫感)
其他重要团队成员,留待以后出场~
大家齐心协力办刑案,其中趣事和收获特别多。独乐终究不如众乐,无论是经验还是感悟,我们都渴望分享与交流,因此我们想做一件“以案会友”的小事情,将我们团队办理的系列案件整理出来。一来,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真实案例可以切切实实的从个案里探讨实现有效辩护的思路和方法;二来,我们付出过心血的案件应当让它实现它应有的研讨价值。
接下来,我将逐案梳理阐述我们对刑事辩护应坚守的原则、刑事辩护的本质以及实现刑辩有效性的理解。(注意啦~精彩预告~在接下来的时光里,我会按照篇一、篇二、篇三....的顺序发布所有经典案例~小伙伴们买好门票排好队,长篇刑事办案实录要开始连载啦~)
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去某检察院查阅案件的全部卷宗,并依法会见甲某。从起诉意见书及甲某反映的情况中我们了解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非常复杂,虽然仅有四宗事实,但每宗事实中都包含着非常多且相互交织的法律关系。触及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隐匿会计账簿罪五个罪名,且移送审查起诉的骗取贷款罪数额为1334万元,合同诈骗罪数额为72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事实属实,罪名认定准确,甲某将面临极为严重的刑罚。
不论多么复杂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永远是我们追寻真相的唯一有效方式。拿到案卷材料后,总结本案特征:本案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是围绕着房地产合作开发、征地安置而发生,存在着诸多不同主体之间在不同时期签订的诸多合同和协议,又因涉及到村民安置等敏感问题导致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整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补充侦查后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因此对于这样一起基本事实极为复杂的案件我们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1. 以最快、最准确的方式了解案件的全貌,先使自己做到对案内案外情况全面了解,清晰的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不忽视任何细节和事件,及时做好记录和梳理。
2. 做好检察官和法官的助手,将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中未出现却至关重要的基本事实填充进来,并且以最简洁、最精准的表达方式让检察官、法官快速的了解案件的全貌。
3. 坚信司法机关及司法者秉持的客观公正的立场,集中精力、有技巧的以专业的法律意见说服司法者采纳我们的意见,维护甲某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我们开始具体的工作:
第一步:先做到心中有数,自己先搞清楚是怎么回事
起诉意见书中涉及到的四宗事实,根据我们多次会见甲某以及阅卷发现,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仅是这些事实中的一部分内容,还存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未被收集,大量不同主体间的纠纷被混淆在一起,刚开始阅卷时我们也觉得非常困惑,但随着一步步的深入了解,我们梳理清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掰烂揉碎的去了解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1.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宗事实(隐匿会计账簿罪):“2014年12月11日,我局在侦办陕西A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要求A公司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并将调取通知书交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签收。后甲某安排员工将公司为偷逃税款而做的假账交给我局,根据我局对会计账簿的分析发现其公司大量收支未记录在财务账簿内(包括陕西某研究院给付的1.37亿团购款)认为该公司还有另外的凭证和账簿。2015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对A公司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在财务部办公室保险柜内搜查到部分项目的会计凭证。”
通过A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结合我们会见甲某后了解的情况,发现以下事实:
(1)甲某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不负责公司具体的财务工作,对于公司的每笔收入,支出,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记账,具体如何记账,甲某并不清楚,且A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并不是由甲某保管,甲某不具有隐匿会计账簿的现实条件;
(2)甲某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即安排财务主管张某负责向公安机关提供所需的财务凭证,后张某安排了会计吴某处理,吴某又安排了王某取账簿,甲某不具有隐匿会计账簿的主观故意;
(3)A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008年1月份至2014年6月份的会计凭证总账及明细总计215本,后被公安机关搜查的存放于甲某办公室的会计凭证仅有5本(遗漏),且陕西某研究院给付的1.37亿团购款的会计账簿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只是该笔钱款是被记载于“XX城”项目收款明细中。甲某及A公司均未实施隐匿会计账簿的行为。
补正完整的事实后我们认为:甲某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
2.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三宗事实(骗取贷款罪):“2006年至2007年,甲某指使其公司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虚构他人购买某某镇商铺的事实,由A公司以他人名义在大X信用社、电XX信用社、XX村信用社等贷款达1334万元,本息由A公司归还,A公司将骗取的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以及A公司员工、甲某介绍的情况,我们发现以下事实:
(1)虽然A公司在办理贷款时,虚构了37人购买某某镇住房的事实,但是,就那些“名义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A公司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向银行提供了担保而且A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就相关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公证。因此,一旦那些“名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贷款银行完全可以直接要求A公司向银行归还借款。
(2)A公司开发的“某某镇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如若A公司需就“名义借款人”的借款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是有能力偿还该借款的。
(3)A公司已向银行归还了全部借款,其并未对银行的贷款及“名义借款人”造成任何损失。
了解全部事实经过后我们认为:虽然A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获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A公司并未对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未侵犯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刑法法益,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第四宗事实(合同诈骗罪):“2010年10月15日某某村两委会在街办监证下同A公司签订《某某村城市改造拆迁安置方案补充协议》及2011年6月15日某某村两委会在街办监证下同A公司签订《某某城中村改造XX城安置村民商业用户平面图确认书》确认将XX城项目的全部商业面积用于安置某村村民。经公安机关调查,A公司隐瞒全部商业面积用于安置某村村民的事实,2012年相继将三间商铺卖给三名自然人(赵某、张某、秦某),共诈骗722.4772万元。”
经过会见甲某及A公司提供大量合同资料,我们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所开发的项目除了“XX城”项目之外,还有“双某某村城改”,“XX华庭”,“XX国玺”,“曲江XX”等项目,此外,甲某还以个人名义投资了两个实力雄厚的公司。因此,在A公司和甲某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不会冒着触犯刑法的巨大风险,骗取赵、张交付的300余万元的购房款。
(2)A公司在XX城项目中建设了8栋楼,但A公司与某某两委会、村委会所签的协议仅约定了A公司在XX城项目中给村民安置的商业面积总计为11469.38平米,并未具体约定A公司必须在在哪几栋楼中安置村民,赵、张二人购买的商铺是否就是A公司应当给村民安置的商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予以证明。
因此我们认为: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动机,未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宗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2015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对A公司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时发现伪造的'陕西省公安厅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专用章'、'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建人防勘测处'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西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49枚。”
经了解后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以上事实均属实,但存在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宜向检察机关和法庭提出。
第二步:成为检察官、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助手。
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不仅要体现在判决结果中,更应体现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如果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减少最终被控诉的罪名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无疑是更大的成功。要想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必须重视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促使检察官全面发挥审前过滤、审前监督作用,最大化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原有的移送审查起诉的四宗事实及五个罪名的基础上,经过补充侦查后又增加了一宗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3681.9344万元)、一宗逃税罪(883.8267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集中精力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向检察官提交我们的书面辩护意见书(根据罪名采取一罪一辩的方式,逐步逐次的提交,同时还单独提交涉及到刑事程序中羁押期限的书面意见),并当面陈情,使检察官充分了解到本案涉及的所有基本事实。
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后,就公安机关最初移送审查起诉的四宗事实五个罪名仅起诉了伪造印章罪,对隐匿会计账簿罪、骗取贷款罪及722余万元的合同诈骗罪均未起诉,对补充侦查后移送的合同诈骗罪、逃税罪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阶段,我们继续通过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图表、当面陈情的方式向法官充分阐释我们的辩护意见,后人民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仅判处甲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其余被控事实和罪名均未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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