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陕西离婚案件返还彩礼数据分析(一)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赵婧
案件背景:男女双方婚后四月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女方被刺伤入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男方将其送回娘家,又四月后男方诉请离婚,女方返还彩礼、赔偿婚礼损失等,法院最终判令女方返还80%彩礼。
而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然而下方是承办法官在签发判决书时给当事人出示的该法院在判定彩礼返还比例时的裁判规则。如下图:对于前述返还比例及结婚年限的裁判规则是何级法院作出的;想要引导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或者说它想要维护的是什么,笔者无法得知,但该规则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创造了新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婚姻登记后共同生活不满五年的要返还。而返还比例与结婚年限挂钩在笔者看来就好像男方给付彩礼是办了一张充值卡,若在五年有限期内不满可随时退卡,退费标准参考使用年限,创造了有偿身份交易不违法的先例。
笔者在openlaw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咸阳地区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一审判决187份。如图:从统计数据来看,该187个判例中咸阳各地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判令返还的共32个,除长武、杨凌区法院外剩余的12个区县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相关情况判令返还的共计62个案件,而这62个案件除武功县的(2015)武民初字第00051号案件双方共同生活两年男方才诉请离婚外,其余的案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均不足一年,这61个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的判例中,各地法院判令返还彩礼的比例从14%至90%不等。
也就是说咸阳地区法院除杨凌区、长武县法院外其他各法院在裁判离婚后返还彩礼案件时也确实依据彬县法院流传出的所谓彩礼返还年限比例裁判规则,只是在判令返还比例时未完全照搬套用。
因每个个案的彩礼数额、男方经济能力、离婚原因及双方主观意愿等因素皆有差异,且每个承办法官裁判案件的着重点及落脚点皆有不同,故无法通过这些案例来得到这12个区县在判定返还比例时是否还有更细致统一的标准。只是这187份案例所呈现的几个共性值得注意,如下:
一、从相识到离婚的时间跨度极小,离婚原因趋同
在这187个判例中男女双方大多经人介绍相识之后见过数面便订立婚约,时间一般不超到6个月,而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最短仅有3天,最长未超4年,离婚原因除男方婚后施暴,女方身患疾病外大多都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思想差异大,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冲突不断,未能建立夫妻感情。”
大部分判例中男女双方从相识到婚后因故分居的时间都未超过1年,而这个现象或者说结果从双方见面开始就已注定,因为双方从见面就是奔着结婚去的,但何为婚姻,你对婚姻的期待是什么,规划是什么,你对配偶的要求是什么,期望是什么,对于这些最最基础的因素,这些着急结婚的青年应该大多都未认真考虑过,所以婚前既未仔细了解过自己的需求,亦未审慎评估过双方的条件便匆忙扎入婚姻这团池水之后,两个个体的碰撞必然激起层层巨浪,可惜的是当下的一代又都极为强调个性,不可委屈自己,也少有人会多角度换方位思考,一旦不适便各奔东西,最后诉诸公堂,寻求一个对错。
笔者不知道这是当代青年的自我意识与传统婚姻观念冲撞的结果,还是一个当今未曾吃过太多生活的苦自我意识又懵懂的青年要真正蜕变为成人所经历的一个过程。
二、诉争标的事无巨细,对抗情绪极为激烈
男女双方所列明细的大到结婚时的家电首饰,小到床单被罩毛巾脸盆的清单,以及彩礼、见面礼、衣服、钱、逢年过节的转账、外出约会的饭、茶、影票钱,在庭上寸金不让,脸红脖子粗的要求对方赔偿因这场婚姻所遭受的损失,庭后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时不时的还要发动亲朋对对方进行言语抨击及谴责。
一场婚姻的失败固然令人心痛和惋惜,但一个个判例让我更为叹息的是一个个大好青年仅仅因为这次失败的交易而面目狰狞,这次失败在他们眼里无关婚姻,无关对生活的期许,亦无关幸福,有的仅仅是对方的过错,自己的失落,及家里的财产损失。
对此,我想说的是当两个人的身份牵扯上钱财和交易时,结局难堪大概率是必然。
三、诉请离婚的原告男性比例超过女性比例
在187个案例中女性作为原告诉请离婚的人数为72人,其中20个是因为男方屡次施暴,最为夸张的一个是男方系入赘,婚后一个月内三次施暴,第三次女方报警,男方被行政拘留7天。另有5个是女方独自产子,或产子后男方不管。
从前述原被告性别比例来看,结婚不足五年即诉请离婚的男性人数远超过女性人数,而女性作为原告诉请离婚有三分之一左右是因为不堪忍受男方的肢体暴力或冷暴力,这里面的女性多在遭受暴力后会因为羞耻而选择沉默或分居,捱过一段时间后再诉请离婚。而男性多在矛盾爆发后数月或1到2年内即诉请离婚。
与此同时,这些判例里也不乏男方一家花费不少彩礼定亲,婚后却发现女方患有癫痫、精神分裂、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生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以及婚后数天数月女方或外出,或离家出走失联下落不明,或返回娘家居住切断与男方联系等现象。
因此,仅从这些数据笔者无法说给返还彩礼附加一个共同生活期限的裁判规则是好是坏,也无法判断彩礼对男性或女性造成的影响孰轻孰重,只是这个案子及这系列数据让笔者不由得好奇及思考的是法律规定及实践对于给付彩礼这一民间习俗是怎么产生影响的,又或者说司法实践依据民间习俗及社会习惯所做的调整是否符合,反过来对习俗及习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后续将尽可能通过数据来研究论证笔者的好奇与猜想,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司法裁判者及法律从业者,我们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个案,更要警惕的是个案向社会传递的价值及规则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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