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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一)

稼轩律师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曹鹏、施效梅、张岩、王丰川、朱媛媛、陈磊、墨龙、刘航琦、温阳涛、刘锦璇、滕云啸、李帅、王伟、梁博尊
预计阅读时间 | 13分钟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尚在肆虐,政府、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各界都在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看到,医务人员冲在一线,科学家们也在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有的企事业单位捐款、有的企事业单位紧锣密鼓抓生产,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千千万万的人们以不同的方式加入到这场战斗中去。抗击病毒,众志成城,我们坚信,胜利很快就会到来!

病毒不仅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因为其影响的公共性和突发性而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将引起众多法律关系的变动。疫情防控过程中,哪些行为将被禁止,哪些行为又是你的义务?灾难必将过去,人们的生活还得继续。假期结束后,人们该如何应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上诉期快到了咋办?员工迟迟不上班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首要工作当然是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周到的安排,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其次就是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划。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为了帮助各企事业单位在可能面临上述问题时做出妥善应对,稼轩律师组织编写本文件,总结梳理了50余个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给予简明扼要的解答,具体包括“合同管理”“诉讼活动”“劳动用工”“行政管理”“刑事法律”等五个方面另外,我们还将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汇编附后,供您参考使用。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2020年01月28日

一、合同管理

1. 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3.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4.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5. 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诉讼活动

6.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7.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上诉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期间有: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据此,我们认为上诉期间可申请顺延,但为减小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建议尽早联系法院表达上诉意向。

8. 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9. 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遇此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三、行政管理

10. 什么是I级响应?

答:I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主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责和权力。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来势凶猛,截至1月26日下午6时除了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西藏自治区外,其余30个省市自治区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一级响应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面临从严从重的处罚。

11.  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2.  转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对于疫情的不实介绍,会否涉及社会治安法律风险?

答:会。尽管在传播谣言的过程中,传播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传播的言论属于谣言,但这并不影响传播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只要认定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有存在明知是谣言而传播的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13.  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答:当前对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一般以同一网络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作为入罪判断的标准。社会治安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大环境确定,当前形势必然一切从严。

14.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拦路阻截他人会否存在违法风险?

答: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所有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中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事由(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均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关于疫情的防控工作包括隔离、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

15.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私自开拆他人邮寄物品的,会否存在社会治安法律风险?

答:会。邮件的安全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秘密,任何民事主体均无权进行私拆,否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7. 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各单位或个人有何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9. 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22. 拒绝配合检疫防疫工作会面临何种处罚?

答:启动一级响应后,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等。来往车辆对于检疫或者其他防疫工作必须配合,不得拒绝。

23. 疫情爆发时,政府可以临时征用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吗?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编者按:本篇文档包含“合同管理”“诉讼活动”“行政管理”三方面法律问题,“劳动用工”“刑事法律”及法律文件汇编明日推出,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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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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