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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雁南预计阅读时间 | 13分钟


春节作为最中华文化重要的传统节日,承载了太多的内涵,也是家人团聚的重要时刻,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春节旅游成为一种潮流文化。但庚子年的春节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让这个春节蒙上一层寒意,也阻却了出行的道路。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简称“文旅29号《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然而,很多旅行者可能误以为旅行社应当全额退款,导致旅游合同纠纷大量出现,本所律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于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解除


划重点: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故只有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下,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才可提出解除合同。

Ø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即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需要根据双方签署合同内容确定,旅游合同通常是由旅行社提供的制式文本,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协商,如果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Ø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若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具体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中规定的其他的法定解除情形《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司法解释对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大部分省份紧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除武汉全面封城之外,各省份陆续对于公共交通均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文旅29号《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关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现阶段疫情传播的程度及防治措施来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在现阶段应属不可抗力。
Ø  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
不可抗力并非为合同解除的充分必要条件,还需因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双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疫情期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旅游者属于感染病毒人员、旅游者属于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布署封城、旅游时所必须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的、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  

例如:2020年1月5日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预定2020年1月26日在国内某市旅游。2020年1月20日因疫情大规模出现进入公共视野,因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旅部下发通知要求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经出行的按照合同继续完成行程,按照防疫政策要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旅行社及旅游者均可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解除。虽现阶段发生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仍可履行的,双方均不能以发生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若合同为部分可以履行的,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双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2020年1月5日签订的旅游合同,预定2020年1月23日在旅游。2020年1月20日因疫情大规模出现进入公共视野,因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旅部下发通知要求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经出行的按照合同继续完成行程。属于虽发生不可抗力但合同仍可履行,对于该合同旅行社及旅游者不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解除。
(注:根据网传部分省市执行文旅29号《通知》的要求及相关媒体报道信息可知,2020年1月24-1月27日间的出境旅游在保证安全情况下还可以进行,27日以后出境旅游暂停。但本律师并未找到有权主体做出该政策的文件依据,若相关政策属实,在1月24-1月27日之间的出境旅游合同也属可履行合同,对于该合同旅行社及旅游者不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解除。)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
Ø  解除合同系因不可抗力,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有多种原因,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不可抗力,单方解除的,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况,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其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也可明确,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Ø  旅游者需承担旅行社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必要损失
无论是民法总则、合同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强调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除民事责任的一般情形,但适用时还需看法律是否另有规定。
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均不承担责任为原则,但都明确法律若另有规定者从规定。
因旅游事项需提前预定并支付费用,且退费手续较为复杂的特性,《旅游法》规定在旅游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损失承担的特别情形。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知,因旅游事项需提前预定并支付费用,且退费手续较为复杂的特性,在旅游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并不能免除所有民事责任,旅游者需承担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必要费用。
Ø  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含哪些?哪些费用可以退回?
在分析该问题前,首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便于明确旅游费用的具体组成以及确定那些费用为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价旅游   是旅行社是将旅游产品的单项要素(住宿、交通、餐饮、景点等)组合起来,添加旅行社自身提供的服务和附加价值(如:咨询服务、导游服务、后勤保障、手续办理、保险购置等),并赋予品牌,形成整体的旅游产品。


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般包价旅游合同中包含的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签证手续费、保险费、旅游服务人员服务费(旅游咨询服务费、导游服务费、地接人员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本律师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费用退还事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述费用能否退还应按照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签证手续费用、保险费、无退票机制的景点门票费属于绝对的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2.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属于相对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该部分不能一概而论,交通费、住宿费、有退票机制的门票一般是可退还的费用,但能否退还以及退还比例需根据申请退还时间以及订票时约定的退还规则以及现阶段的退票政策确定。(如因疫情肆虐,近期民航、铁路等均做出了相关免费退票的政策规则。)3.旅游服务人员费用根据是否已实际发生确定能否退还。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纠纷处理建议


天灾无情人有情,疫情期间旅游者与旅行社应当以避免损失扩大为原则妥善处理纠纷。
1.旅游者符合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及时处理酒店、交通服务提供商、地接社、景区的退费退订事宜,避免部分费用因未及时处理,导致实际发生而不能退还,致使损失扩大。
2.旅行社符合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形,或符合对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旅游者,并及时沟通与酒店、交通服务提供商、地接社、景区等沟通相关事宜,若发生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做好相关凭证的取证和保存工作,在扣除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将余款及时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和旅游者关于退还费用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值此艰难时刻,建议旅行社在积极“减损”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并体现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旅游服务的售后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以及保障,以期获得市场的长远发展。 结语:生命在脆弱的时候又彰显伟大,面对疫情,我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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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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