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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债的保全”对于债权实现的意义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420 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暴锟律师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愈加复杂。“如何能够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实践中最为人关注的问题。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保障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债的保全制度,使债产生除特定债务人之外的对外效力,以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方面能够弥补担保和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到补救作用。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下将在阐述理论的同时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债的两种保全制度。


一、何为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


二、以案说法—关于代位权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公司)与郑州某磨料磨具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从郑州公司购买一批砂轮,货款总额为45000元。合同约定,洛阳公司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付款。同年12月5日,洛阳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郑州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洛阳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但郑州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郑州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郑州汽修厂)欠洛阳公司52000元货款尚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1999年3月届满。于是,郑州公司在2000年12月向郑州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汽修厂支付欠款45000元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法院支持了郑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1.本案便涉及债权人代位权问题,由于债务人洛阳公司不积极采取措施,本应从第三人郑州汽修厂那里取得财产而未能取得,致使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债权人郑州公司利益,郑州公司通过行使代位权成功实现了债权。


2.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及具体认定规则,并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案说法—关于撤销权

   

(一)案情简介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1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14年底。乙于201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1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甲和丙的行为无效并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行为获得法院支持。

    

(二)案件评析


1.本案中,丙因知晓甲欠乙款未还的事实仍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甲的财物,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乙在知道甲丙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利的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了撤销权,合理保护了自己债权的实现。


2.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及具体认定规则,并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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