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电子证据之网页证据的取证方法
稼轩律师 | 许建云、胡纯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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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作为电子数据之一,网页指存储在web服务器上,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并被浏览器解析和显示的html文件,从构成要素上看,网页是一种由图片、文字和超链接等多种元素组装的多媒体页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页中上传和获取信息已成为常态,虽然目前大多数网站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但仍允许用户使用网络昵称,且用户遍布在世界各地,确认身份较为困难和繁琐,因此许多人便将互联网视为“法外之地”,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权利的现象频繁发生。而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立法态度,表明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决心,也表明人们对于人格权愈发重视。可想而知,互联网将不再是所谓“法外之地”,维权意识的增强自然也凸显了网页证据的重要作用。因此,掌握网页证据的取证方法,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法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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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证据的诉讼大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Alpha案例库,对网页证据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可视化分析。以“网页证据”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时间限定在2020年7月27日之前,共计检索到3078件案件。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整体情况来看,可知网页证据的使用自2012年起激增,至2018年达到峰值553件。近几年来虽然案件数量有所起伏,但也在250件以上(2020年尚未统计完毕)。随着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虚拟网络中所涉及到的诸多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将越来越重视,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逐渐完善,网页证据的使用将不断增多。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2715件,占比高达88.21%,其次是行政,刑事,国家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网页证据的使用,往往出现在民事案件中。这是因为使用网页证据的情形多是由于当事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又或是遭受欺诈、辱骂、侮辱等情形,而这些都是民事上的权利。随着《民法典》的生效与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相信虚拟网络中仗着身份的隐蔽性而肆意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极大的遏制。
(三)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579件,占比为78.99%;全部驳回的有381件,占比为19.06%;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1.25%。由此可见目前使用网页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大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但如果对网页证据的调取与保存没有充足的重视,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也难免会存在败诉的可能性。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1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7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9件。可以看出大额标的诉讼中使用网页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也难免会涉及到网页证据,而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纠纷也往往标的较高,比如在“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青特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涉案标的便达100万元(详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455号判决书)。因此,对于网页证据同样应引起重视。
02
网页证据的取证注意事项及方法
(一)网站责任人的确定
在收集网页证据时,首先要确认网站的责任人,从而锁定适格的被告,以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要求。从法律上来说,网站的责任人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网站的备案人;其二是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如果备案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则原告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这是我国各地法院的通识,比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上述经营者主体不一致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关于备案人。目前我国工信部规定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网站,都需要进行备案。因此可以直接去相关行政部门查询网站的备案信息,就可以确认备案人。如果是在境外注册的网站,因其使用的是境外服务器,工信部是不对其要求强制备案的。此时可以查询它的域名持有人,比如阿里云可以提供域名的查询。在查询到网站的域名持有人、联系人和缴费人等信息后,通过这些再加上网站上的其他相关内容就可以确认网站经营者的身份。
2、关于网站的实际经营人。首先可以查询网站自带的官方信息,比如网站上的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所有、公司简介等信息,由于是网站自带的信息,因此可以基本推定是真实且有效的。另外就是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查该网站是否有涉案信息,如果有已经生效并公开的裁判文书,就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主体确定网站的实际经营人。
3、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的版主行为也可能导致网站承担责任。原因在于版主的身份比较特别,一方面是网站上注册的会员,另一方面网站也赋予他一定的管理职责。如果因版主发的帖子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一般也会判网站承担责任,理由是该网站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制止,当然也有法院认为版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网站承担责任。
4、联合域名。联合域名的情况下由于各方都得利,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责任。此时需要确定联合域名的各方所有人的信息,并提起共同诉讼。
(二)及时对网页证据进行公证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于变造性,且能做到不留痕迹,因此如何将网页证据进行保存固定便至关重要。在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存时,不推荐当事人采用自行截图或录屏的方法,因为当事人自行固定证据一方面容易忽视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时间要素,另一方面也容易被对方当事人质疑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一些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迅速对网站的内容进行删改处理,此时当事人如想证明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便比较困难。相比之下,及时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显然是更好的办法。公证部门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在专用的计算机中做情景再现,公正内容一般包括网页抓图与全部操作细节。由专业人士去做会防止当事人忽视掉一些看似无足轻重但会使法院对三性存疑的细节,更加缜密。
(三)使用在线取证存证工具进行取证
随着电子证据的泛用,为帮助当事人克服取证难问题,针对市场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固化、存储、出具等需求,许多地方均出台了相关的系统,比如某公证处与某数字公司便联合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平台级系统。这一系统提供了多样的证据获取方法,其中就包括拍照、录像、网页取证等,由于其使用的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移动数字证书技术,对相关证据进行电子签名,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源,对相关证据加盖时间戳,并且存储到通过国家等保三级认证的安全机房,确保电子数据取证人的身份真实、时间可信、数据防篡改。此外,还有法律认可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也能够为存证主体出具《电子数据验证意见书》,作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类似的机构还有很多,比如存证云、公证云、百度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等,如不使用公证方法,也可选取符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进行辅助取证。
(四)网页证据的取证步骤
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网页取证的步骤提供了规范参考(详见(2017)浙0192民初674号判决书),根据该案原告的陈述,可对网页证据的取证步骤整理如下:
1.为固定证据,注册成为前述任一在线取证存证工具的会员,比如本案中原告注册成为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tsa.cn)的用户。
2.同时使用两个设备进行录屏:一方面打开电脑软件自带的录屏软件进行录屏,另一方面使用外置摄像机对自己操作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3.在准备好录屏工具后,需要对电脑的安全性及操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首先,使用杀毒软件进行全盘扫描,以证明电脑未感染病毒或木马;其次,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以确保电脑未安装后门程序;再次,确保取证电脑未连接网络代理、未连接到虚拟网站,并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由于上述操作较为复杂,因此更为稳妥的方法还是去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网页证据固定,这样对清洁性检查的要求无疑小了很多。
4.聚焦确定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以证明取证时间。
5.通过百度、谷歌、IE等浏览器进入待取证侵权网站,找到侵权页面以及网站ICP备案等信息,并截屏保存。网页文件保存方法为点击IE菜单栏下“文件”选项,然后选“另存为”,即可将网页(.mht)保存在本机电脑上。页面截屏保存方法是使用计算机键盘中自带的“PrtSc”屏幕截屏功能或者专门的屏幕截屏软件,对计算机屏幕中打开的网页显示界面进行截图,保存成图片文档格式。截屏时,不仅要注意对存在涉嫌违法信息内容的部分界面进行截屏,还要对其他相关联界面进行截屏,以保证证据信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综合反映所使用的网页浏览器、网页网址、涉嫌违法信息在网页中的分布、操作时间等信息。
6.登陆此前注册的时间戳或其他网站,将取证截屏保存的文档、电脑录屏文件、外置摄像机设备录像文件分别申请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在线取证存证工具的使用并非必需,如在执法人员或见证人的见证下,也可采取将上述网页证据刻录到光盘中,由执法人员或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样有较强的证明力。
03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习惯了在虚拟网络中留下自己的足迹。而虚拟网络带来的身份的表面上的虚拟性也使得人们更加肆意,因此侵权行为多有发生。在发生侵权行为后,便需要给予网页证据充分的重视。在对网页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时,最好的方法还是及时进行公证,同时要警惕对方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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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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