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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政务处分法实施的意义、处分流程及其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460 篇 原创
稼轩律师 | 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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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笔者结合党纪、党规、法律规定对《政务处分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的不同及相互如何匹配、政务处分的流程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及总结,供各位参考。



一、

 《政务处分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1.该法出台使得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适用政务处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不同类别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分规定。2018年0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后,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被涵盖在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管辖范围内,监察委有权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监察委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中的这个“违法”,是否仅指公职人员存在违反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的行为,监察委才能对其作出政务处分呢?实践中有不同认识,虽然2018年0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但该暂行规定毕竟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后监察委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作出政务处分程序等都适用《政务处分法》这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明确细化了监察委适用政务处分的种类,期限,违法行为,作出程序及救济渠道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未对监察委适用政务处分的,期限,违法行为,作出程序及救济渠道予以细化的具体的规定。虽然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对上述内容作出了细化的具体规定,但该暂行规定在违法行为认定、政务处分期限、作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政务处分不服后复审、复核等方面的内容仍旧不够完善,《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上述内容均有细化、具体、明确的规定。

3.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匹配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故,《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内容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限,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适用不同政务处分的规定)与党纪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的重要体现。

4.明确了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并行的法律制度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仅能作出处分。

政务处分与处分两种制度是并行的,并且任免机关、单位是对其所任命、管理的公职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若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还可以向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

 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多数履行公职人员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他们既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还要遵守法律法规,那么,当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的人存在《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如何匹配适用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呢?

(一)纪律处分与政务处分之间的对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处分对比如下表所示:


(二)纪律处分与政务处分之间的匹配适用
政务处分与纪律处分应当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若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的人同时存在违反党章、党纪、党规及违法行为时,监察机关对其作出的政务处分与党组织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的轻重程度应当相匹配,轻纪律处分对应轻政务处分,重纪律处分对应重政务处分。轻重情况对应关系可参考上表。

三、

 纪律处分与的政务处分影响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汇总如下表所示:



四、

 政务处分程序


笔者参考《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程序简要图示如下:



五、

 政务处分的救济途径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复审复核的情形及结果如下表所示: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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