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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几点思考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468 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张岩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01.

前言


2020年9月2日晚7点左右,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本已做好被通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准备,对接警官通知的却是不予批捕,准备接人。这份不予批捕来的着实惊喜,因为团队通过几次会见和沟通,了解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很少,当地检察机关基本没有不予批准逮捕的先例;而且,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也明确表示另一个相关嫌疑人已经批捕,案件基本没有问题。


02.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魏某系多个扶贫微信群的组织者、创建者,平时经常在群内发布便民信息。出于营利需要,2019年起,魏某开始组织他人在群内发布各种广告,其中某些微信成员未经许可,发布了涉黄、涉赌等违法犯罪信息。2020年,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魏某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03.

辩护观点


我们认为,案涉微信平台的设立及目的具有合法性及公益性,犯罪嫌疑人魏某在管理微信平台过程中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未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涉嫌违法犯罪信息,而且明确要求其他成员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故犯罪嫌疑人魏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并未为实施犯罪而发布违法的信息。


04.

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几点思考


不予批捕只是一个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过程。本案发生在较为偏远的地区,当地经济犯罪案件极少,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依然能够耐心听取并在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予以采纳,这样的过程让我感受到当前刑事案件中批准逮捕审查程序的一些新变化,对不予批准逮捕也有一些新想法。  

  

【思考一】不予批准逮捕已经成为公诉机关避免错误羁押和不必要羁押的重要方式。      


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在30天内难以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报送批捕很多也是程序规定或者相信其他人都批捕了不会存在问题。看守所的羁押不仅仅增加国家的负担,而且大大增加了涉案企业或相关企业的经济发展。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被羁押,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瘫痪甚至覆灭,至少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如果最后被证明羁押错误或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着实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是完全有办法避免的。


【思考二】不予批准逮捕绝非万能工具,但肯定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显而易见,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不予批捕,对于有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检察院在听取律师意见后会以不予批捕的方式显示。每年检察机关的批捕率直接反应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影响的程度,哪些行为可以入刑,哪些情节可以不予羁押都会直接影响刑法的社会效果。刑法的谦抑性最好的体现莫过于检察机关对不应当批准逮捕的案件坚决不予批准逮捕。


【思考三】对取保候审的专业沟通,在检察院阶段往往更有效。      


对侦查机关而言,如果随便就能取保或停止侦查,未免是对侦查机关所做工作的否定。根据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一般都是在批准审查逮捕阶段确定案件走向和进展。最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不批准逮捕的条件中不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的规定已经不断细化,而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报送批准逮捕的案件需要对具有危险性发生可能的证据。如果你是冤枉的,或者你具有法定情节,哪怕并不是非常有证据支持或不是非常易于认定,也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努力沉冤得雪。如果你不是冤枉的,你就算再多无谓的挣扎也很难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那就更加没有必要"病急乱投医"了。


【思考四】作为律师不要随便对当事人定性。     

  

批捕是正常程序的观念早已过时,侦查阶段没有什么工作空间的想法也早已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被淘汰。从个人经验而言,黄金37天对于刑事辩护极为重要。很多律师一接案子就基本确定了嫌疑人有罪,要被判刑,甚至感觉比公安干警都肯定,这样的观点未免有悖职业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看守所喊冤的时候,只有自己的律师可以听自己说话。如果此刻律师再不入心,则无异于提前让当事人绝望。


【思考五】侦查工作本就是根据线索进行假设性搜查和追究,允许偏差但更要允许建立纠错机制。   

  

对于非监察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30天时间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和基本定案证据难度很大。毋庸置疑,为了不放纵犯罪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严查,必要时甚至可以接受有罪推定式侦查模式,毕竟存在很多假设性思维。但比严惩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审查阶段建立无罪推定的"过滤器",将不应当进入刑事诉讼或不应当羁押的案件进行排查。在整个刑事诉讼的纠错机制中,辩护律师和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就成为了具体的纠错者。所以,我们绝对允许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更要允许和要求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负责任的严格纠错。


 【思考六】辩护律师的收费机制应当对进行专业有效的捕前辩护具有激励作用,目前的收费机制不利于捕前辩护有效性的落实


当前,刑事律师的辩护费收费模式主要还是三个阶段式收费,侦查、审查以及审判三阶段分别收费或统一收费。在这样的模式下,大多数当事人选择分阶段付费。这样一来,自然大多数律师会考虑程序越多收费越多,那又何必在侦查阶段全力以赴创造不批准逮捕的优秀成果,听起来似乎很反人性。实话说,我和团队太多次只收取正常一阶段的费用,然后将案件终结在批捕阶段。我是真的认为拯救一个不应当被羁押甚至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获得的成就感要远远大于收取高额律师费。但千万不要认为笔者在此卖弄清高,我反倒认为未来的收费机制一定应该在侦查阶段收取基本费用以及激励费用。因为这样才可以保障大多数的捕前辩护都可以到位和有效,真正起到纠错的作用。当然,还可以考虑参考民商事案件按照全案整体收费,这样似乎更加可以激励辩护人深耕捕前辩护。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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