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家事法律手册2.0版(上)
《民法典》实施后家事法律规定有了部分变化,故笔者对此前所做的《家事法律手册1.0版》(点击阅读原文链接获取)进行了修订,从婚姻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形成了家事法律手册2.0版,并将分为上、下篇进行介绍,闲话少叙,见正文。
婚姻效力篇
1、何为婚姻效力?
答: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姻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2、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别是什么?
答: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带上结婚所需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详见家事手册1.0版)。实质要件包含肯定要件和否定要件两方面,肯定要件是双方需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否定要件是指法律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46条、1047条、1051条
3、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是否始终无效?
答:否,自双方达到结婚年龄之日起该段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0条
4、何为重婚?
答: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人拥有两段及以上的婚姻关系的即为重婚,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41条、《刑法》第258条
5、如何界定重婚?
答:从行为上看,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情形:以欺诈手段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
从取证角度讲,需结合“夫妻名义”及“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两点进行综合取证。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
6、何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答:亲属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母和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甥侄等。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45条、1048条
7、发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办理了结婚登记该怎么办?
答:婚姻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此种婚姻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9条
8、对于无效婚姻是否可以诉请离婚??
答: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婚姻无效的,会针对婚姻无效作出判决。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2条
9、无效婚姻当事人死亡后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诉请确认婚姻无效?
答:可以。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4条、15条
10、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
答:没有,但还有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配偶的。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52条、1053条
11、什么是胁迫结婚?
答:简言之,结婚非本人意愿,但迫于对方的威胁而不得不结婚,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本人真实意愿而结婚的,都可以认定为胁迫。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
12、什么是应当如实告知配偶的重大疾病?
答: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遵守一点“可能影响不知情一方作出结婚决定的疾病”来判断,婚前医学检查的几类疾病可做参考:(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在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法律规定详见:《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13、可撤销婚姻该如何撤销?
答: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重大疾病而诉请撤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52、1053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
1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5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0条
1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和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间仅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同等,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依照婚生子女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间能协议的依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故错方的原则处理。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5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
夫妻共同财产篇
16、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
答:若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制,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费等工作收入以及生产、经营和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
个人财产主要是指个人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所获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指定归个人的财产及一方的专用生活物品。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25条、26条
17、何为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
答:约定财产所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65条
18、夫妻财产约定一律有效吗?
答:不一定。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其次,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如约定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此项约定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等同,不具特别约定效力。再者,约定财产所有制还需结合财产属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如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依物权编规定房产过户后才生效。最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如双方约定将女方父母名下拆迁安置房归男方所有,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19、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能协议的依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087条
20、具体到房产如何分割?
答:房产分割双方能协议的依协议,协议不成的竞价取得所有权、竞价不成的可鉴定、拍卖。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条
21、小产权房或抵押房产类不具备所有权或不具备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呢?
答:不具备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一方使用,待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请分割。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7条
22、一方婚前首付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能协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房产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折补偿。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
23、双方父母出资所购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有相反证据除外,婚后出资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具体还得结合房产登记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
24、婚内双方约定一方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承诺加名的如何分割?
答:若依照约定办理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产权登记进行处理,登记为受赠方个人单独所有的为个人财产,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未进行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约定未生效,房产仍属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25、婚内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该如何维权?
答: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知情的一方可就配偶擅自处分房产所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失赔偿。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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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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