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触犯法律,吴亦凡的流量、人设终究灰飞烟灭
针对都美竹的爆料,7月19日,吴亦凡微博发声:“如果有此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我对自己上述的所有话负法律责任!!”。
一语成谶,十二天后终于等来了“大瓜”的结局。
7月31日晚间,北京市朝阳警方发布通报称,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由此可见,警方对吴亦凡的拘留并非捕风捉影,且事关明星,警方的行动会更为谨慎,对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的刑拘也一定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
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第一时间发声: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律师从专业视角来解读警方刑拘吴亦凡的法律依据以及吴亦凡可能面临的刑罚。
吴亦凡被刑事拘留的法律条件
从目前警方通告来看,吴亦凡是被刑事拘留,这与吴亦凡此前所说的“我会自己进监狱”是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情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即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所以吴亦凡进的是看守所而非监狱。
“进监狱”是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即经过法院审理后,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关于“迷奸”、“诱奸”与“先奸后恋”的法律认定
此事件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娱乐事件,在都美竹的爆料中,除了双方感情纠葛以外,还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指控——都美竹关于“灌酒”“性侵”以及“被侵害人包含未成年人”等指控。
根据警方之前的通报:吴某凡与都某竹发生性关系后,都某竹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让吃瓜群众最为困惑是,即便女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不愿意的, 但女方并没有第一时间告发,而是继续与男方保持联系并接受财物,那么男方还能以强奸罪论处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有网友援引“两高”、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作废)的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该司法解释早在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故此种认定没有法律与法理上的依据。
是否违背女性的意志只能是考察是否违背女性当时的意志,而不能以事后是否违背其意志为标准判断。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性关系确实属强奸,则即便有“后恋”也属强奸行为。
既然第一次性交属于强奸,而强奸罪又是公诉罪,理当成立强奸罪。男子强奸女子后,女子后来自愿与男子性交是否达到“多次”,不是决定男子第一次性交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与理由。即不能根据事后的“多次自愿”性交,推定第一次不是强奸。
故如果证据证明吴亦凡在与都美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成立强奸罪,即便都美竹在事后接受吴亦凡财物或保持联系,也不影响吴亦凡强奸罪的成立。
“迷奸”是强奸罪中客观行为“其他手段”中的一种,常见为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本质上都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
“诱奸”在实践中表现为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性交的,不能按强奸处理。罪与非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有职权上的胁迫或者精神上的强制或胁迫。
未成年人与幼女
1. 罪与非罪
在双方口水战中,女方提到男方涉嫌与多名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区分未成年人的情况。如果和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女性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如果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罪轻与罪重
除了以上针对幼女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强奸的对象涉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也会面临更重处罚。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的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外国籍不是吴亦凡们的护身符
根据《刑法》第六条的属地管辖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如果吴亦凡确实涉嫌强奸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与中国人犯罪一样处理。
并且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关于吴亦凡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吴亦凡的律师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保障被关押者人权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然,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有限,相信接下来的调查能够获取更为详实的证据。公众期待警方能依法彻查,让案情最终真相大白,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作为韩国EXO组合成员出道至今,吴亦凡走过九年“星途”。在资本和流量的护航下,让他多次顺利度过负面舆情。但这次他翻车了,不仅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还触犯了法律。一时间吴亦凡从“顶流”走到资本“弃子”,一众大牌避恐不及。
守法,是守住命运馈赠的重要前提
吴亦凡的成是流量与资本的造物,吴亦凡的败是资本不看人品不看艺德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果。吴亦凡的没有底线,不仅毁了自己,也给背后的资本造成了巨大损失。经过此事,金主爸爸们在造星的同时是否也应当将明星的道德标准和修养作为考量的标准呢?毕竟,无论身处哪一行业,立艺先立德,这既是对明星的修炼也是对资本的保护,更是对社会价值的导向。
身处娱乐圈顶流,享受鲜花与掌声,本应贡献更多的艺术作品和弘扬正气,而不是以身试法抢占“头条”。法治社会中,流量、光环与外籍身份并非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空话,而是具有真实的威慑力。
对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最起码的要求也应该是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毕竟,守法,才能守住命运的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