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颜值”要潮流更要安全-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15 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15 分钟

人脸识别技术,被称为“21世纪十大人类生活”的革命性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是通过使用局部二值模式( local binary pattern,简称LBP)的强度影像( intensity images)技术、视频训练的图像序列技术 video sequences)和3D特征提取的3D信息技术人脸信息识别、人脸信息识别、提取技术越来越实用和高效。

 

相较于传统的指纹、虹膜和声纹等生物认证方式,人脸识别技术具有直接、友好、便捷和非侵犯性的特征。普遍运用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安防门禁、金融支付、生活出行等领域均有人脸识别的身影。

        

01

   机遇与挑战

2019年4月20日,重庆江北机场在防爆安全检查区域等待检查期间,“北大弑母案”嫌疑人吴谢宇被“天网”系统抓拍,最终被机场警方抓获。此时距吴谢宇潜逃已过从机场的安检识别到被抓捕,却仅用了十分钟。

 

2019年11月27日,厦门警方通过“人像大数据”系统,发现了样貌与20年前被通缉的命案凶手劳荣枝高度相似的女子,系统比对该女子与通缉令照片面孔相似度高达97.33%。系统比对后发出警报提示,警方又进行了人工比对,确定视频中女子身份,并连夜对商场进行搜索、布控、摸排。11月28日,潜逃20年的劳荣枝落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不会永远迟到。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项新型智能化武器,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2019年11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为被“强制”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郭兵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将人脸识别技术的争议性推向了高潮。

 

2021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门店提供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在顾客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人脸信息进行捕捉、记录、分析并进行贩卖。该报道了引发了两会代表委员和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边界的广泛讨论,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感受到了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等领域均受到威胁。

 

02

    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

人脸信息作为人类典型的生物符号,与数字密码最大的不同在于具有终身性和不可更改性。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脸谱文化”具有独特的社会意义和功能,包含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生动地说明了“脸谱”背后所蕴含的人格属性。现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广泛运用于金融支付领域,让人脸信息具有商业变现的财产属性。

 

2019年,一款名为“ZAO”App的换脸软件在网上风靡一时,只需要一张照片就可以满足一个普通公民“戏精”的梦想。

 

这款软件的用户协议还设置了默认条款,非常巧妙的让“免费”软件收费化,用户在对格式化条款没有充分理解的情况下,便以自身的肖像权利换取了对网络科技的猎奇感。用户在懵懂间将人脸信息推向公众的行为,便是将个人隐私予以了信息化。

                   

03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

我国法律中将人脸信息分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范畴,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七)》),《刑(七)》第七条修改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内容。

 

2020年《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21年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从司法角度规范了违法搜集与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

 

1、单独同意规则


《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2、强迫同意无效规则


《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该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平台一方的“霸王条款”,回逼人脸信息搜集与使用平台严于律己承担信息安全责任,防止滥用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

 

3、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当前,越来越多学校推行“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许多学校在课堂上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全程监控学生上课的听讲情况,加强校园管理。

 

但青少年正处在自我意识飞速成长的时期,长期处在监控的“干涉”之下,是否会感到压抑和不满,对学习是否真的有帮助是值得怀疑的。

 

《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规定》第2条第3项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从责任认定角度看,《规定》的第3条是在民法典第998条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粗放生长的时代已经结束,负责任的人脸识别技术也应遵循基本的伦理道德,符合人类的“技术向善”的初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获取请单击文末“阅读原文”。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最安稳的幸福,来自最长久的守护,致敬最可爱的你^^
稼轩分享 | 触犯法律,吴亦凡的流量、人设终究灰飞烟灭
稼轩分享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问题的分析
煤炭有色金属 |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