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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刑法中的生物安全--生物科技型企业刑事风险规避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676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无暇赴死

 

近日,电影《007-无暇赴死》正在热映,邦德如烟花般拿生命抗争的对手不仅是常规意义的反派,还有科技感十足的“生物武器”。在感受电影新潮的同时,也让人们重新认识了生物安全重要性。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一消息迅速激起轩然大波,震动了世界。

 

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对国家社会、经济、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以及对这些危害或风险进行防范、管理的战略性、综合性措施。

 

生物安全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传染病防控、基因工程和食品安全、生物制品、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保护等范畴。

 

我国是多民族的人口大国,具有独特的人类遗传资源优势拥有丰富的特色健康长寿人群、特殊生态环境人群(如高原地区)、地理隔离人群(如海岛人群)以及疾病核心家系等遗传资源,为发展生命科学和相关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研究打开人类遗传秘密的同时也带来风险,生物资料的滚雪球采样,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成为生物技术公司追逐的热点,人类遗传物质可能会在未被发现和未经记录的情况下离开国境。

 

2019年7月1日,我国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作出明确定义,把这类管理上升到“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

 

2021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为配合《生物安全法》的实施,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让三类生物安全犯罪行为首次入刑正式实施。

 

刑事风险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即:

1. 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

2. 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

3. 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体现了国家在刑法层面的增大对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打击范围的倾向,对此相关企业有必要提高警惕,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控。

 

除了本条中(1)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2)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两种情形以外,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虽不成立刑事犯罪但仍然违反了《生物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生物安全法》中对该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十分严厉,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外,还会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之一:非法进行人类基因编辑、克隆罪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不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前提,实施本条禁止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从本罪条文上看,并非实施本条禁止行为都必然入刑,本罪设置了最低也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何为“情节严重”还有待司法解释等相关配套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本条最终仅规定了个人犯罪,而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即使在单位的组织下从事本条禁止行为,也仅是由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个人构成犯罪,这意味着该条法律穿透了“公司的面纱”。

 

本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基因编辑婴儿”案中,三名被告人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因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一系列医疗活动,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而非法进行人类基因编辑、克隆罪不论是否具有医师资格,一旦从事本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犯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此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这其中就包含《生物安全法》,即《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生物技术被认为是未来占领世界科技的重要技术,但生物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研发和使用生物技术应该在法律和伦理双重管辖之内,而不仅仅是打开“潘多拉”失控的盒子。

 

从当下的突发性卫生事件中,我们也深刻感受到生物安全正在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议题,生物安全将是“健康中国”与“国家安全”的重要防火墙。

 

另附涉嫌生物安全相关的刑事犯罪罪名参考: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

 

3.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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