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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系列解读之二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84 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张旖潇、刘佳莹

预计预览时间:8 分钟

2015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原法律法则相比,以更加规范化的税收程序优化税收水平,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了关键性的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的体例架构为六章共九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中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予以了全面的阐述。


一是,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是,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三是,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四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只应当是国家的法律和由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出税收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如果作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中的总则中开篇就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要求公民纳税。在“税收法定”的大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从而保护纳税人权益,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第二章“税务管理”中首次明确部门间协税的责任,用法律规定了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支持协同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并非“单兵作战”,需要各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及司法协助,从而在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同时,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


目前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开户达几十个。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如公款私存、出借帐户等,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税收征管法》通过第十七条规定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定了相关义务。这些规定对于加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强化对纳税人银行帐户管理,以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了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协同的要求。


一、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二、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随着不断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税务部门现在已经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拓宽数据共享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税费征缴、经济分析等工作水平;深化“税银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与更多金融机构数据直连;深化税务稽查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实现“机构人员同部署、数据情报同研判、办案作战同指挥”,严打涉税违法犯罪。   


根据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显示,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发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税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融入部门联合“一盘棋”。税务、海关、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深入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精准打击,严惩涉税违法行为,2020年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1.72万户。


因此,在税务机关通过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不断拓展税收共治的背景下,各纳税人需在税收大数据“信用+风险”的监管体系内,合法合规的享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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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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