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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一、稼轩律师

稼轩能源中心成功举办

“能耗双控向碳双控的转型、挑战与应对”       闭门研讨会

4月2日上午,稼轩能源中心“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圆桌论坛“成功组织一次闭门研讨会。会议主题为“能耗双控向碳双控的转型、挑战与应对”。盘古智库长安研究院研究员吴雨峻、陕西超腾生态环境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文涛、陕西富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榆林分所副主任黎莹及部分律师出席。会议由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律师、西安石油大学新时代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蒋瑞雪主持。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具体任务,首次写入“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国家发改委3月印发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也明确,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双控”转变。相对于“能耗双控“,“碳双控”将“精准打击“传统化石能源行业,能源行业转型压力更加严峻。“双碳”目标下,“能耗双控”向“碳双控”的制度调整具体给能源企业带来哪些挑战?能源企业如何回应这些政策要求?围绕这些话题,与会嘉宾深入展开沟通交流。


吴雨峻分享了盘古智库“能耗双控调研行”的收获,与政策献言的主要内容,涉及原料煤能耗认定、“双高”项目控制强度等。特别指出,“双碳”目标将推动“绿色科技”的快速发展,“绿色科技”有望超越“数字科技”“生命科技”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郑文涛认为,一定要深刻理解习总书记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重要论断。国家已经加速推进碳排放量核算标准的制定工作,有望年内正式出台。结合超腾公司在节能标准、“绿债”评估、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建议能源企业关注能耗合规、碳排放合规的管理工作,加大节能降碳力度,布局多元化产业赛道,实现能源企业的绿色发展之路。


李迎分享了智慧供应链管理在大宗物流行业节能减碳中的工作模式、应用场景,以及英国标准协会(BSI)编制的PAS 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产品碳足迹标准》,PAS 2060:2010《碳中和证明规范》


黎莹介绍了稼轩榆林分所的业务发展情况。围绕“双碳”目标下榆林分所如何满足能源类客户新增需求、升级法律服务产品内容,更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全方位服务,黎律师介绍了相关构想,并和与会嘉宾沟通意见。


会议自由交流环节,针对碳足迹认证规范的证明作用,环境行政处罚的现状与问题,企业申请“绿色债券”的能耗评估,光伏、稀有金属矿产冶炼等新产业赛道投资,与会人员深入讨论交流,并就“法律+科技”“法律+认证”的服务联盟达成共识。


二、案例点评


1. 潍坊汇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176号]


【争议焦点】

汇创公司与华翰公司签订《光伏项目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汇创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手续,华瀚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及光伏电站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部分项目验收等EPC施工总承包工作,项目备案并开工后,华瀚公司向华创公司支付30%的商务咨询费。协议履行中,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焦点之一是汇创公司是否已办理项目所需全部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案涉项目为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但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国家能源局已出台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认为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应按集中式电站纳入年度规模管理。本协议双方未明确案涉项目是否应按照该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导致发生争议。判决书认为,双方作为企业法人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应该知晓国家有关光伏发电的政策,双方应对此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2.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973号]


【争议焦点】

2015年8月27日,恒瑞公司与博微公司签订《屋顶租赁及电力销售协议》,恒瑞公司租赁博微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约5万平方的屋顶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该电站生产的光伏电力较市电优先被博微公司采用,多余光伏电量并入电网。双方约定租赁期25年。2017年8月2日,恒瑞公司与博微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变更为2017年5月1日至2042年4月30日。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屋顶租赁及电力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租赁期限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律师点评】

本案中,博微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恒瑞公司建立租赁关系,租赁期25年。租金以博微公司所用恒瑞公司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电费折扣形式代替。判决书认为,合同约定反映出恒瑞公司与博微公司之间既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也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二十五年,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租赁期上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超过部分的租赁期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恒瑞公司关于一审不应依据不动产租赁法律规定,否定《屋顶租赁及电力销售协议》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实务研讨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法律风险分为屋顶使用权不确定引发的法律风险、电费回收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应对措施不力引发的法律风险。


(1)屋顶使用权不确定引发的法律风险

a.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通常为工业园区或大型厂房的屋顶,因国家政策或当地建设规划调整造成项目所用建筑物被拆迁或征收。


b.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等,作为证明建筑物依法合规建设的手续不全。


c. 项目所用建筑物权属不清晰,如屋顶在租赁前已被抵押或查封。


d. 出租人就同一个屋顶签署多个租赁合同,承租人如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采取合法占有屋顶使用权的行为,将面临无法取得屋顶使用权的法律风险。


e. 目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大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屋顶使用权,屋顶租赁期限通常超过20年。由于打破了20年租赁期限的限制,按照目前司法判例来看,超期部分为无效约定。


(2)电费回收引发的法律风险

a. 用电企业效益不好或破产,用电企业自用电下降而无法满足 供电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导致供电合同无法按约履行产生的合同纠纷。


b. 用电企业存在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例如,部分用电企业以  优惠电价仍高于电网电价为借口恶意拖欠电费。


c. 供电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的电费回收风险。


(3)纠纷应对措施不力引发的法律风险

a. 发电企业内部反应不及时,如电费债权请求权超出诉讼时效。


b. 证据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张雅茹,“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以A企业破产重整案为例”,《中国工程咨询》2020年第11期。


四、项目资讯


1. 3月12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光伏产业链项目签约仪式。此次签约项目总投资300亿元,主要在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切片项目、30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及5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

2. 3月24日,包头市青山区发布关于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开发主体优选工作的公告。按照“平等自愿、市场参与、惠民利民、公平竞争”的原则,优选企业投资的屋顶光伏规划装机规模共约94MWp。

3. 3月26日,粤电力A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成立图木舒克粤电瀚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5团4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总投资22.27亿元。

4. 3月28日,全国临空港区域最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航港发展有限公司首都机场航空货运大通关基地26.61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三期整体并网运行。该项目利用园区约35万平方米库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总装机规模为26.61兆瓦,年绿色发电能力预计在3200万千瓦时以上,减排二氧化碳超过29952吨,园区用电自给率超过60%。


五、绿色金融


1. 3月14日,重庆银行成功向企业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1亿元,这是重庆银行发放的首笔排污权抵押贷款

2. 3月22日,江苏银行(600919)宿迁分行成功落地宿迁市首笔“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贷款,向宿迁某配售电公司首期提供授信2240万元。

3. 近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成功为穗开九州(广东)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发放了广东省首笔“碳减排挂钩”光伏项目贷款,专项用于广州美穗钢结构有限公司1838.7k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贷款期限15年。

4. 3月23日,港交所表示,首只碳期货ETF—— 中金碳期货ETF上市,香港上市的商品ETF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碳信用产品。

5. 3月25日,江苏长荡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绿色债券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注册。此次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8亿元,其中4亿元用于江苏金坛长荡湖水生态综合治理改造项目,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六、政策新规


1.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2.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并答记者问。


3.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4.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


5. 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6. 3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7. 3月14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海南省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任务计划安排的函》。


8. 3月1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情况年度评估报告编制和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


9. 3月16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甘肃省节能降碳重点领域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第一批)的公示》。


10. 3月22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青海省“揭榜挂帅”新型储能示范项目中榜公示》,中榜项目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示范、氢能示范、储热发电等四大类十个新型储能项目。


11. 3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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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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