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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司法诉讼数据分析报告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744篇 原创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利用城市楼宇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用户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的新能源项目。“十四五”期间,屋顶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凭借节能低碳、就地消纳的优势,可成为地方政府、能源企业、工业园区完成“双碳”目标的有力抓手。本报告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为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类案研究方法,总结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结合律师工作经验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深入探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在项目承接、建设、收益等环节的法律问题。


一、本报告案例来源


数据来源:Alpha 案例数据库

检索日期:2022年4月6日

文书裁判日期:近三年

地域:全国

关键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案件数量:359份(注:因系统统计原因,下述各数据分析模块的案件数量略有差异,但不影响整体数据报告分析)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诉讼数据分析(节选)


(一)案例分类分析


分析意见:案由分布以民事案件居多。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纠纷起因具有光伏行业特性,如屋顶光伏发电设备质量问题、项目审批手续、屋顶使用权租赁期限和使用期限等。


二)诉讼纠纷地域分析

分析意见:地域分布上,江苏省案件有104件,居所有地域首位。

江苏省虽然光照资源一般,但光伏产业链完整,装机规模位居前列,其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更是领跑全国。江苏省的光伏产业领先地位得益于当地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以及地方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江苏是光伏产业聚集地,目前全省拥有600余家光伏企业,其中不乏光伏龙头企业,如协鑫新能源、常州天合光能、林洋新能源、苏州阿特斯等。因此,相应的纠纷和争议也会较其他省份多。

  

(三)诉讼行业分析

分析意见:行业领域方面,纠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次之。据调查研究,由于(1)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光伏发电设备具备良好使用状况,如果实际使用情况和约定不符,就会产生制造业领域的相关纠纷;(2)光伏发电设备安装通常情况下会外包给其他公司,由此产生承揽或建设工程方面的纠纷;(3)在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建设前,发包方或承包方寻找相应技术服务公司为其办理立项和备案手续,由于双方权责约定不明可导致技术服务业领域的纠纷。


三、典型案例及防控建议(节选)


案件名称:济宁锦阳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    号:(2020)鲁民终2189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基于光伏发电项目建成且并网发电后出售电力而形成的电费收费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将有的应收账款,承包人通过签订《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可以享有质押权。


【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

2016年11月7日,华电公司与锦阳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山东济宁市屋顶12.2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项目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华电公司为锦阳公司建设案涉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锦阳公司向华电公司支付工程款318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为保证锦阳公司付款,锦阳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华电公司出具《陈述与保证》一份,载明“山东济宁市屋顶12.2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项目,由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总承包建设,工程已于2017年6月30日投产,到目前为止,锦阳公司未给华电科工支付工程款,为了保证锦阳公司给华电科工支付工程款,华电科工拟与锦阳公司正式签署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资产抵押协议,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锦阳公司在该份保证中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后双方分别签署《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目抵押合同》各一份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华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华电公司主张的就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的电费收益权享有质押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华电公司所主张的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享有动产抵押权是否应得到支持;华电公司是否享有对刘书磊就案涉工程(含浙商工业园项目股权)持有的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华电公司要求锦阳公司以电费收益权、项目全部动产及刘书磊持有的股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目抵押合同》各一份,上述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且当事人已分别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登记手续,抵押权、质押权成立。现华电公司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故华电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的电费收益权享有质押权,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享有动产抵押权,对刘书磊就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项目股权持有的100%股权享有质押权。现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锦阳公司自愿以山东济宁市屋顶12.2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项目和浙商工业园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至主债务全部还清前享有的电站项目的电费收益权作质押,以山东济宁市屋顶12.2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项目和浙商工业园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动产作抵押、刘书磊自愿以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含浙商工业园项目股权)提供质押,且进行了登记,股权质押、动产抵押、收益权质押已经设立。如果债务人锦阳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华电公司对锦阳公司、刘书磊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对华电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防控建议】

从发包人视角:鉴于光伏发电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发包人可将电费收益权质押作为融资增信的有效手段,担保债务的履行。


从承包人视角:对于电费收益权这种融资方式,承包人应对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标的物、设立要件、登记要点、实现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解掌握,确保质押权质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最大程度的保全自己的利益。


目前,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签订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为要件,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可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为电费收费权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第二,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电费收费权,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篇幅原因,本推送仅分享报告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报告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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