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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
预计预览时间:14分钟

一、稼轩律师

稼轩律师为西安建工集团

讲授课程《新能源产业项目模式与风险控制》




2022年4月15日下午,稼轩能源中心律师蒋瑞雪博士应邀前往西安建工集团,进行一场线上讲座。来自西安建工集团市场管理、风险控制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百余名同志参加培训。


讲座共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的背景。概括介绍“双碳”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碳”的重要论述,“双碳”目标对能源行业的影响。第二部分“双碳”背景下新能源产业的政策环境。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能源规划,预测风电光伏是国家短期内全面推进的新能源产业,重点介绍风电光伏产业政策情况;第三部分新能源项目的主要模式。根据项目资金闭环关系的底层逻辑,分别从合作模式、合资模式、预收购模式、委托模式讲解风电光伏项目的交易结构与注意事项。第四部分新能源项目的风险控制。从企业投资决策视角,结合稼轩能源中心“三三工作法”,分享专业律师团队如何配合企业,在决策准备、决策论证、决策执行各阶段提供智慧支撑。


结合西安建工集团的业务领域,蒋瑞雪律师在授课中特别增加了施工企业在风电光伏领域投资建设的典型案例。参加培训的同志表示,这次培训内容丰富,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双碳”目标及能源行业的转型问题,有助于集团新能源产业的布局。


二、案例点评


1. 天津威尔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光昱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9)苏02民终612号]


【争议焦点】

威尔曼公司和光昱公司签订《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委托开发协议》,约定由光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寻找合适的屋顶资源并与屋顶业主达成初步意向,办理项目前期的开发与审批等事宜,协调威尔曼公司与屋顶业主达成正式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后威尔曼公司认为光昱公司所寻找的房屋及土地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况,不符合威尔曼公司的使用要求,因此拒绝进场施工,同时不同意支付佣金和活动经费等。本案焦点之一是租赁房屋存在抵押是否影响屋顶的使用和项目的进行。


【律师点评】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生命周期一般为25年,为保障项目安全,合适的屋顶资源应避免项目周期内出现产权变动情形。本案中,租赁房屋存在抵押是否会影响光伏项目投资人对屋顶的使用权,实践中需根据抵押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该原则也存在相应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则,租赁已抵押、查封房产的屋顶资源进行光伏项目,确实面临使用权的安全风险。但投资人是否可基于该潜在风险来抗辩合同义务,本案的裁判思路是,需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本案法院认为双方的委托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及土地是否可以存在权属争议,且事实上抵押、查封并不限制其使用屋面的权利,也未有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或不同意其在上述屋面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故威尔曼公司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2. 南通和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范广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496号]


【争议焦点】

范广圣和南通和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就一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签订《光伏工程协议》,约定和坤公司将给予范广圣补贴政策支持共九万元,后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降低了电费补贴幅度,和坤公司认为这一重大变化属于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自己显示公平,因此要求变更合同不再按原合同支付剩余补贴款项,范广圣辩称此情形属于商业风险范畴。本案争议焦点是和坤公司未能继续支付补贴是否有合理抗辩事由,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律师点评】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如果客观原因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预料之中,如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则属于能够预见的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


财政补贴是光伏项目投资回报的重要来源之一,从201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开始,国家政策便明确将逐步调减光伏电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明确下调了屋顶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标准;《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确定自2021年起,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本案中,由于早先政策导向已明确具有可预见性,故补贴标准下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因此,法院判令和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向范广圣支付剩余补贴款。


三、实务研讨


关于光伏项目并网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

问题:就光伏项目并网前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涉及倒卖路条,咨询贵局问题如下:1.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我们理解倒卖路条主要系针对通过有偿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行为。请问(1)如果股权转让以零对价的方式进行,转让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律风险?(2)转让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律风险?(3)以上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2. 若在项目中以零对价转让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即间接转让)且转让双方属于同一控制或关联方,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律风险?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答复:您关于“光伏项目并网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14年10月,我局出台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规定:“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建议您据此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电站股权转让。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1年3月2日。


四、行业快讯


1. 4月12日,榆林经济开发区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举行云签署仪式,双方正式签署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联合研究协议。

2. 4月12日,记者从大庆油田生态环境管护公司了解到,大庆油田今年将建成3000亩碳中和林并于近日启动建设,预计到2025年大庆油田将建成中国石油首个“万亩碳中和生态园区”。

3. 4月13日,中国海油集团正式成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分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开展海陆风光发电、加大CCUS科技攻关、探索培育氢能等。

4. 4月14日,长庆油田2022年新能源工作现场推进会在长庆采油五厂召开油田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何江川出席会议并强调,要充分认识实现“双碳”目标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坚持创新驱动,技术引领,转化资源优势,追赶超越,走在前列,跑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速度。

5. 4月6日,华能南方分公司在东莞粤海产业园建设的首个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顺利实现全容量并网。该项目屋顶面积约9.5万平方米,总容量9.1兆瓦,在满足向产业园区内直接供电的情况下,剩余电量接入地方电网,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和经济发展。

6. 4月8日,伊利集团发布《伊利集团零碳未来计划》《伊利集团零碳未来计划路线图》,成为中国食品行业第一家发布“双碳”目标及路线图的企业。伊利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潘刚表示,伊利已在2012年实现碳达峰,将在2050年前实现全产业链碳中和,并制定了2030年、2040年、2050年3个阶段的具体任务。

7. 4月10日,华润·涟源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国家试点项目开工仪式在涟商总部智慧产业园广场举行。该项目于2021年9月获国家试点批复,规划容量237MW,预计投资11亿元。

8. 调研机构Wood Mackenzie公司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美国在2021年安装的屋顶光伏装机容量继续飙升,同比增长近30%,到2021年底达到创纪录的4.2GW。

9. 4月11日,海阳核电“核能+光伏”工程正式投运。该工程是山东核电探索核能与新能源耦合,实现多能互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的又一创新实践。该工程装机容量为1009千瓦,年发电量约126万千瓦时,采用“就地逆变,集中并网”方式,高效利用厂区空余场地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10. 4月13日,通城县人民政府与华能集团景能科技有限公司举行签约仪式,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正式落户通城。项目投资规模约人民币5.47亿元,整体规划建设2年。


五、金融动态


1. 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首期绿色金融和环境信息专题报告《2021年度绿色金融发展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末,农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余额1.98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0.6%,绿色债券投资余额88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5.0%,年内承销绿色债券27期,募集资金440亿元,为绿色转型注入金融活水。

2. 4月1日,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邓召军表示,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0万千瓦、340万千瓦、160万千瓦。

3. 4月9日,豫能控股公告,公司子公司丰鹤发电等拟分别投资设立4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司,认缴出资金额共计约1.93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拟对外投资建设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磨坊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等14个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总建设装机规模902.00792MWp,总投资额约35.7亿元。以上合计总投资约37.62亿元。 

4. 4月15日,赣能股份(000899)发布公告称,为调整公司能源结构、实现绿色发展的战略转型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由崇义赣智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崇义赣能11.98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11.98MW,工程总投资约 4,432.60 万元。


六、政策新规


1. 4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将正式执行。

2. 4月2日,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发布《“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并答记者问。

3.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4. 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5.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的建设。

6. 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等4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碳资产是由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新型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和碳信用。该标准适用于碳金融产品分类和碳金融产品实施。

7. 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赣州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提出了开展林业碳汇试点、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发展方案。

8. 3月31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9. 4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10. 4月6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1. 4月7日,甘肃省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实施方案》。

12. 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盲目上马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等问题整改专项行动方案》。

13. 4月7日,山西省发改委印发《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14. 4月9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15. 4月10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规划》。

16. 4月14日,陕西省发改委主持召开碳排放数据造假有关问题电视电话会议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碳中和研究|新能源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应对

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碳中和研究|新能源企业环境合规之环境影响评价

碳中和研究|“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机遇与风险控制

碳中和研究|"双碳"政策背景下新能源产业现有立法规制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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