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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栏|新法月读(2022年4月刊)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759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刘佳莹、张旖潇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摘要



 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该《公告》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2. 2022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印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该《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推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3. 2022年4月20日,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与银保监会十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该《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特制定有关事项。


4. 2022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该《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附《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5. 202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打造更优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6.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共同印发《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为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本次整理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30日, 上述为各文件的主要内容摘述,文件全文详见附件加“阅读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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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税务专栏|新法月读(2022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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