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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 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01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杨兰、刘媛、任艺琛、杨浩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本文主要探讨律师被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1.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费用?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的认定 。

【案例介绍1】

杜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录到某单位处工作,2020年1月10日离职。某单位未给杜某缴纳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标准为每月933元,单位应缴“五险”每月567元直接发给个人,共计1500元。后杜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请求,裁决该单位为杜某补缴2015年9月至2018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某单位随即起诉要求杜某退还已发放的社保金。

【实务争议】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金额?

【实务分析】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了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之后的金额。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法院亦认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扣除567元的社保金,杜某的实际工资仅933元,明显违反陕西省最低工资相关规定因为执行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及杜某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也没有明确工资中包含社保金。本案工资标准非职工正常工资外增加的社保补贴,可以认为是在职工工资中划分部分工资出来作为社保补贴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返还的社保补贴,名为补贴,实为职工的工资,故法院不予支持返还社保费的请求。

【案例介绍2】

刘某于2012年5月起在某高尔夫公司从事球场球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8月23日,公司作出通知,因公司全面停止营业,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2016年10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31.52元;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差额6518.08元。经查,刘某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除2015年12月、2016年4月、5月、8月外,其余月份均刘某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务争议】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的认定

【实务分析】

1. 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和条件


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支付前提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


相反,若因劳动者个人、家庭原因请事假,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则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若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就工资支付方法及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并要求补足工资。


 3.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向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前平均工资过低。就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下的调整方法,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避免出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情况,从实质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无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结合开篇案例,某高尔夫公司向刘某支付的工资,除了2015年12月、2016年4月、5月、8月外,其余月份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刘某的原因未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工资收入降低。故法院判决要求该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刘某的工资差额。因劳动关系解除前刘某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法院最终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了刘某经济补偿金。

【实务操作指引】

1.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均应遵守。


2. 最低工资中不包含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用人单位不应将上述费用计入劳动者最低工资范围,避免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3. 若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导致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做好证据留存,避免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4.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亦应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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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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