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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钛行业法律服务报告(一)——诉讼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50篇 原创
文 | 陕西稼轩(宝鸡)律师事务所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前言
钛金属以其重量轻、强度高等独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航海、化工、建材、医疗等军用及民用重点行业,逐渐为大众熟知和使用。从20世纪80年代初成立的全国钛应用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到现在成立的中国有色金属钛锆铪分会,我国钛行业经过近60年的发展,迎来重要的转型发展期。宝鸡作为中国钛谷,围绕宝钛集团诞生的几百家民营钛企,不仅夯实了宝鸡的钛优势,更在全球的钛产业链条发展构建之中形成了独特的产业互补模式。
本报告从诉讼数据与典型案例分析的角度,以法蝉数据库中近五年来陕西省钛行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46家企业为研究对象,整理并对比分析上述企业365件涉诉司法案件的数据,对钛行业涉诉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由分布、审理程序等进行总结,结合行业典型案例,解析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一、本报告案例来源


【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法蝉案例数据库检索日期:2022年 8 月 30 日文书裁判日期: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地域:陕西省关键词:钛业数量:365 起



二、诉讼数据分析


【案件类型与案由分布分析】案件类型与案由是确定基本法律关系的基础。分所律师以陕西省钛行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46家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其涉诉的365起案件进行检索,按照案件类型与案由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其中,180起案件(49.3%)为民事诉讼案件、17起案件(4.7%)为行政诉讼案件、7起案件(0.8%)为刑事诉讼案件、165起案件(45.2%)为保全和执行案件(见表一)。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案件占比最多,通过进一步检索民事诉讼案件案由,其中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64起、侵权纠纷案件7起。根据上述数据综合来看,合同纠纷是钛行业涉诉案件的主要案由,再进一步对比分析117起合同类纠纷的审理情况,53起案件(45.3%)为买卖合同纠纷,64起案件(54.7%)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合同纠纷(见表二)。




【审理程序分析】本次检索的365件案件中,135起案件(36.9%)为一审终结,43起案件(11.8%)进入二审程序,17起案件(4.7%)进入再审程序,105起案件(28.8%)进入保全与执行程序,其他65起(见表三)。


表三:审理程序分析图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案件名称: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陕民初113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一、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货款39197800.90元;二、驳回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中航供销公司与长泰公司共签订《购销合同》92份,约定长泰公司向中航供销公司供应钛材,合同涉案金额112014925元。2015年8月12日,中航供销公司与长泰公司又签订《钛锭、钛板坯购销协议》一份,约定中航供销公司向长泰公司供应钛锭、钛板坯,总金额114015021.7元。2016年11月16日,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航供销公司发送说明取消了长泰公司的授权。此外,2018年4月10日,陕西星际公司与中航供销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书》,自愿为长泰公司承担上述部分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关于中航供销公司与长泰公司最终货款的结算金额问题第一,按照双方签订的《钛锭、钛板坯购销协议》及中航供销公司自认金额,截止起诉之日长泰公司基于92份《购销合同》向中航供销公司供货价值65052862.3元。第二、减去中航供销公司自认的金额,长泰公司下欠货款69338940.4元。第三,陕西星际公司与中航供销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书》确认长泰公司下欠货款69197800.90元,虽然长泰公司认为其不是协议签订人,但是该协议的履行有3000万元系长泰公司直接支付给中航供销公司且系陕西星际公司替西安长泰公司承担债务。
关于《购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中航供销公司与长泰公司一致确认《供销合同》的继续履行需长泰公司获取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现授权期限届满,故长泰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航供销公司、长泰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及违约金的问题。第一、中航供销公司并不下欠长泰公司货款,长泰公司反诉主张货款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中航供销公司在抵消下欠长泰公司的货款后,长泰公司仍下欠中航供销公司货款69197800.90元;第三、虽然陕西星际公司与中航供销公司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中约定中航供销公司接受陕西星际公司代偿长泰公司上述款项,并不影响中航供销公司在陕西星际公司代偿前,继续向长泰公司主张权利。第四,中航供销公司超额供应货物后从未向长泰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债务承担协议书》中亦未主张违约责任,陕西星际公司尚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故中航供销公司现主张未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案件名称: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3民终520号审理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二、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板材损失64634.7元;三、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5600元;四、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运回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内的涉案钛板;五、驳回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和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16年6月6日,永盛泰公司从案外人宝鸡海华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钛板49片,单价为255元/KG,总重量为922.5KG,价值共计235237.50元。同日,永盛泰公司与巨成公司口头约定,由巨成公司用其所有的真空蠕变校形炉对该批钛板进行压平校直。巨成公司收货后确认实际重量为920KG,首先对其中的45片进行了加工,但板材出炉后发生了过烧情形,双方对出现该情形系何方的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永盛泰公司未支付加工报酬,该板材现仍存放于巨成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造成案涉钛板过烧的后果该由谁承担责任首先,巨成公司按照永盛泰公司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次,案涉板材出炉后发生了过烧情形导致板材无法使用,究其原因,有可能是板材质量的问题,也有可能是真空蠕变校形炉出现问题。最后,由于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本案中,加工承揽系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通知义务为附属义务。由于巨成公司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其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按照3:7的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三】案件名称: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创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3民终532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18年6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带料加工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加工牌号为TA15M的钛合金件,预计合同总价335951元,最终以实际称重结算。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支付预付款100785.3元。上诉人交付的三种钛合金件与约定规格不符。2018年8月3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购买牌号为TC4M、TC1M、TA15M的钛合金件,价款预计793112元,TC4M、TC1M最终以实际称重结算、于2018年9月20日前全部交付。合同签订当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迦南新材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将合同乙方(承揽方)变更为迦南公司外,其他内容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完全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关于案涉合同标的物应当以上诉人交付的实际重量计算价格还是以合同约定的重量计算价格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交付货物的规格、数量、重量进行了确认后,在批注中亦明确提出单价、金额存异,足以说明双方对结算价格是有异议的,一审法院按照实际重量计算合同价款是正确的。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交付合同标的物,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结算价款未确定而产生争议,系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致,故上诉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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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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