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读 | 不完美的受害人终究是受害人
✎第951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邹帆
受到文化、宗教和生物学因素的影响,性侵往往都被认为是隐晦不堪的话题。在各种金钱和强权压迫下,基于自己未来稳定生活的考虑,受害的女性们往往选择了沉默,同时也选择了无数日日夜夜独自忍受性侵带来的痛苦。
她们即便发声要求严惩“强奸犯”,但在多数情况下换来的只是自己成为勾引者的断定。
• 被不断质疑为什么穿着那么暴露性感?
• 为什么要独自去河边晨跑?
• 为什么要去酒吧、KTV这种地方?
即便在女性主义思潮的兴起,法治环境不断完善的今天,类似的“荡妇羞辱”仍不绝于耳。
似乎被性侵的受害者必须“完美”、“恪守妇道”、“贞节牌坊”才值得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外界的同情与宽容。
近日,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反映了近年来热门社会话题,涉醉酒后被强奸行为的认定和网络暴力。
在该剧中,在受害人赵寻报警指控强奸后,被告人成功(人名)的辩护律师林阚提交了在受害人处在醉酒状态,无法认定受害人对性行为态度的证据推翻了受害人提出的强奸指控证据。
伴随着警方撤案,针对受害人相关网络暴力和其他系列伤害蜂拥而至,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在这一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坏的逻辑,即不反对=肯定性行为的发生。
但这种语言的诡辩并不能代表法律的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其中,醉酒强奸属于常见的“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受害人符合醉酒标准,就属于“无法反抗”,强奸罪名就可能成立。
类似的,媒体报道的一些深夜“走错房间”,受害人在迷迷糊糊中发生性行为的事件,强奸罪名成立是一样的道理。
在证据的认定与提取上,成立“醉酒强奸”根本不需要受害人达到“深度醉酒、失去意识,行为不能自主”的程度。
只要对受害人直接收集血液样本采样,测定血液酒精浓度认定即可。
由于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在接到报警后,警方会在问询前对受害人第一时间进行体检,采集并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有没有外伤暴力侵害,也包括提取生物样本。
在《不完美受害人》中,或基于压力,或基于对其他目的试探,被害人错过了很多次机会说“不”。
在事情过去了五天后被害人才决定报案,错过了提取血液酒精浓度最佳时间,错失了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
很多性侵受害人缺乏性侵后法律保护的基本辅导,在遭受性侵后,第一时间就是回家洗澡,把所有的衣服洗干净,试图以此来洗刷掉所遭受的耻辱。
殊不知也正是这种惊恐与绝望中的条件反射动作,也会将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冲洗干净。
除此之外,性侵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还来源于社会舆论的偏见与不友好,相较于关心被害人的真实感受,社会舆论更充满了背后能够臆想的八卦空间,以及对女性的恶意揣测。
美国华人女作家香奈儿·米勒的自传《知晓我姓名》记录了自己在遭受性侵后的一段至暗时刻。
香奈儿·米勒陪妹妹参加派对,她醉到失去意识后,被斯坦福大学一名大一新生布罗克拖到校园里侵犯。
就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案件,有犯罪人,有受害人,有证人,有证据前提下审理到真正结案花了4年时间。
媒体、民众、法庭对受害人和加害人的两幅面孔,在受害者身上找缺点,在加害者身上找优点。受害者在整场事件中,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醉酒女人。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却折射出了同样对“完美受害人”的苛责,试图通过性别的焦点模糊对施害人的责任追究。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设置,加强对受害人法律辅导,还需要更多《黑箱》、《知晓我姓名》这样的被害人站出来勇于说不。
女性,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如果遇到性侵后,要尽快恢复平静,内心要坚信自己只是受害人,受害人也许不完美,但是侵害人一定有罪。
在平复心情后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急着清洗身体,立即报警,让警方提取生物学物证比如精液之类的东西作为证据,展开侦查工作。
第二,如果是未成年少女,立即告知父母或老师,要立即为受害人准备避孕药,受害者应服用避孕药。
第三,警方提取物证后,受害者可以清洗身体,但是要尽快去医院检查看自己是否感染性病。如感染尽快医治。
第四,被害人的父母和亲友,绝对不能嘲笑、指责和谩骂,要给予理解、同情和帮助。
性侵案件的发声,对被害人而言身体和心灵遭受的重创往往需要一生去治愈,但即便如此,也要向自己最信任的人讲述,或者找心理咨询师辅导,早日走出阴霾。
编辑|稼轩文编社系列文章:影视解读|《消失的她》悬疑背后的法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