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野 | 刑事报案(控告)的流程及维权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犯罪往往面临报案难、立案难的痛点,特别是在经济类犯罪中,受害者想要通过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挽回损失、制止不法侵害,往往是需要去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或控告的。刑事报案成功的标志为决定立案。因此,本文就刑事报案的流程以及一些有效的维权方法作以下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报案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首先应有民警向报案人问明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报案人有证据需要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证据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报案人(控告人)出具《受案回执》。紧接着便是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①是否有犯罪事实;②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③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治安案件最长60日),审查期限届满,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三日以内送达报案人。
因此,对于刑事报案或控告,在拿到《受案回执》后最长30日以内便要告知报案人是否立案。
如果公安机关不受案,我们有哪些理由可以用来有效的和民警沟通呢?
1. “三个当场”:《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接受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四个必须”:
①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意见》)。
②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意见》)。
③根据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④严格把关法制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3. 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中,有效的沟通可以有力的提高报案的成功率,有效的沟通亦是建立在合法、合规、合政策的基础上。如果在向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后公安机关仍然不受理,我们还有如下的救济方式:
① 首先可以向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反映,这是最快速、也是最温和的手段。
② 可以向督查大队反映有关情况,请求督促。
③ 复议、复核: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④ 申请立案监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下,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法律既然赋予了每个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我们就应该正确的使用它,在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与公权力机关一道,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身的力量。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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