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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丨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三)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84篇 原创
文|争议解决中心 党靖律师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维权要点




二手车交易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车辆重要参数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其于2023年8月1日至被告北京某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处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价格12万元、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数5.3万公里的轿车一辆。付款后交接车辆及档案时,被告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未签字盖章的《二手车检测报告》。后原告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从4S店的保养记录中发现,该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在一年前已经达到10.8万公里,与车辆里程表显示数据相差较大,其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出具的《大搜车二手车检测报告》中载明“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为车辆进场时车内里程表表示的数字,仅供参考,大搜车仅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不对里程数真实性做出承诺”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争议条款系作为经营者一方的被告单方面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与被告订立合同时不能对该条款进行协商,仅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该条款内容;其次,从内容方面而言,该条款系被告为单方免除其公司在二手车交易中对表显里程数负有的保真责任而拟定的,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未能对该条款采取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向原告履行了说明义务。综上,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重要提示:二手车交易公司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属格式条款的判断原则


确认二手车交易合同免责条款效力时应首先判断条款的类型,即是否是格式条款。如合同条款系交易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因合同内容是双方磋商、洽谈之合意结果,交易双方处于平等的商事交易主体地位,该条款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非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并不当然属于无效条款。


出于交易成本、效率及风险的考虑,二手车交易合同往往由二手车交易公司提供,由交易参与方签署。这些合同具有文本、措辞规范、内容完整等特点,有助于明确订约基础、节省时间及费用,但其中许多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理应受到规制。


如本案中,《二手车检测报告》作为合同附件,载明:“检测报告中标明的里程数,为车辆进场时车内里程表表示的数字,仅供参考,大搜车仅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不对里程数真实性做出承诺”。该条款明显是被告面对不特定的客户、为了重复使用而单方面预先拟定的范本条款,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此条款进行协商,其类型应属格式条款。


(二)二手车交易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实际中来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如下义务:一是提示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说明义务,即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说明要求,对于合同免责、限责条款予以说明。如何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即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认定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同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为可撤销或无效。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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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丨消费者遇到的常见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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