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
✎第1004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王舒
编者:房子,是每个家庭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承载空间,关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营造属于自己和家人的温馨居所,业主都会对新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装修公司不诚信等现实因素,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工程进度慢、装修质量差、装修公司随意增减工程项目、装修材料以次充好等乱象,业主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通过对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了装修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类型,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更多业主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装修公司增项价款约定不明惹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杨先生购买了一套81平米的房子。为了尽快入住,他与A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4万元全包,工期为6月9日到9月8日。可直到11月底,房子还是工地,很多项目都没有做。除了延期交工之外,最让他气愤的是装修公司出尔反尔,合同上约定好的“免费升级项目”,比如瓷砖升级为品牌瓷砖、做吊柜、增加飘窗套……这些项目在签合同时,都按照免费升级写进了合同,现在却要加收他2万多元。因为杨先生不认可,不交费,所以工地就停工了。
装修公司负责人称,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说升级项目(即增项)是免费的,很多项目都升级完了,要收费了,杨先生却不交钱,这才导致停工。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增项是否免费?对于该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总价4万元全包以及具体的增项,但是对于增项是否免费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针对该条款也未达成口头协议,因此,杨先生和装修公司围绕增项是否要额外收费产生争议。
三、法律救济途径
现实中,装修公司为低价吸引业主签约,故意漏报或少报增项价款,等开工后再告知要付费才能做,制造了所谓的“价格陷阱”。
本案中,杨先生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是与对方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增项进行约定,如支付“一定金额”的增项款。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及时解除合同,降低损失。
上述金额的确定一方面可以根据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方面可以适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中的规定,即家居服务类的增项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工程合同报价的8%,超过部分由企业承担,顾客主动要求增加的项目除外。
本案中,装修公司对于增项的报价是2万元,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是4万元,公司报价明显超过合同报价的8%,装修公司仅对其中3200元有请求业主支付的权利,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装修公司不接受杨先生的付款方案,则杨先生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
四、风险防范及建议
面对此类情况,业主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全包不等于没有增项,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增项是否合理,增项的市场价值如何,免费还是收费;
2. 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对于增项的内容与价款一定要明确约定;
3. 如果出现本案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二款规定及《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合理定价;协商不成,建议保存证据,为后续维权或诉讼做准备。
案例二:装修工程质量差、进度慢,业主申请解除合同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可B公司在一个月里只干了两天活。张女士因为装修进度太慢提出解约,却被扣款8000余元,想要找B公司人员理论却被负责人拉黑。张女士说,B公司的负责人郭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她要求赶快结算,把剩下的钱退给她,过了几天,她收到了郭先生的退款3600元,扣了8000多。郭先生说:“钱已经退了,要是不满意就去法院告。”
二、案情分析
家装行业鱼龙混杂,装修质量差、装修进度慢、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等乱象层出不穷。
以本案为例,由于装修公司一个月只干了两天活,而且工程质量差,不符合张女士要求,需要重新返工,张女士请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也同意解除,但对应当返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与救济
围绕本案可以延伸出两个问题:
(一)业主可以解除装修合同,要求B公司退款。
《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本案中张女士得以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张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后,装修公司负责人郭先生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合同解除。在此前提下,装修公司应该退款。
(二)退款金额怎么算?
退款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按合同约定。如果装修合同中有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的条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
2. 按工程进度。装修价款与工程量有关,合同解除时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业主;
3. 按照实际损失。如果无法评估出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应返还的工程款。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已支付的款项产生的利息、拆除重做的款项、工期延误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按照《民法典》566条第二款和578条规定,如果因装修公司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业主还可以请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可以及时保存证据,尤其是装修现场的照片、视频、与郭某交涉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四、风险防范及建议
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业主做到以下几点:
1. 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先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确定该公司是否为正规的装修公司,是否具有专业资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信用状况与工程质量,对比择优,选择让自己放心、舒心的装修公司。
2.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工期及工程款的计算,违约责任等条款,防止在完成工程少的情况下,被扣的装修款多;
3. 建议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本案中,张女士一次性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所以,当装修公司“跑路”时出现了退费难的情况。如果分阶段付款,如预付款、中期进度款、竣工尾款、质量保证金四次付款,则能有效防止此类纠纷。
案例三:全包装修“偷换”品牌,装修公司需赔偿
一、案情简介
“当时在装修公司选材料的时候,他们口头承诺给我用阿波罗瓷砖,送到家里的却是红杉阿波罗瓷砖,我咨询过阿波罗瓷砖公司才知道这两个品牌没有任何关系,我被坑了。”市民高先生装修期间被装修公司换了瓷砖,心里很郁闷。高先生说,去年10月6日,他和C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去C公司选材料的时候,工作人员承诺用阿波罗瓷砖,高先生冲着大品牌签订了装修合同,但送来的瓷砖并不是阿波罗瓷砖,而是改成了红杉阿波罗。阿波罗瓷砖的市场价一块六十多元,红杉阿波罗一块才二十多元。
事后,业主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返还差价或者把这些瓷砖砸了,重新贴阿波罗瓷砖,但装修公司对业主的诉求不予理会。
二、案情分析
高先生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阿波罗瓷砖,但实际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偷换材料,将阿波罗瓷砖更换为红衫阿波罗瓷砖,一方面,装修公司“以次充好”,严重侵犯高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高先生可以请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双方对材料的品牌、材质约定不明确也给装修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法律适用与救济
(一)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谎称所用材料是大品牌,实为假冒伪劣材料。一旦业主追究,便以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品牌为托词。若业主要求使用更高品质的材料,装修公司就会趁机涨价。因此在合同中,或者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选材列表内,应明确约定装修所需材料的具体品牌、具体型号;
(二)根据《民法典》577条和582条规定,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高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中对于瓷砖品牌的选择,以及装修公司实际使用的瓷砖品牌,装修公司确实存在采用其他品牌材料代替双方约定品牌的情形,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可供实际使用的基本标准,高先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以减少价款、更换约定品牌瓷砖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6条规定,如果装修公司在提供装修材料时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业主也可以请求获得三倍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赔偿金额。
四、风险防范与建议
1. 签合同前,业主应关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明确的条款,比如装修材料的品牌、材质,项目的升级费用。如有,应要求明确相关内容,以防装修公司“以次充好”“坐地起价”。
2.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要实时跟进工程进度,及时查验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已完成的项目,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与装修公司进行沟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装修工程整体完工后,通过验收单等书面形式对装修成果进行确认。
结语
装修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一件大事。遇到装修陷阱,业主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提高维权意识,如果装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完工、停工或擅自增减项目、更换装修材料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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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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