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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专栏 |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探究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53篇 原创

文|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 荆莉娜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是指,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向因侵权或者违约对保险标的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


(一)侵害第三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险,保险人追偿对象为责任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终局担责人为实际致害人。


(二)投保人


实践中也存在投保人为被追偿对象的情形,基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投保人不享有保险利益,此时因投保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依法享有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因此,在实践中投保人以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应区分保险人追偿权的情形。在保险人追偿权中,保险人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先行垫付费用后,基于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向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的致害人行使追偿权,追偿对象既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如前所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依法享有的请求权。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文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算过,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5号对此也已经明确。笔者曾经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因保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不一致,人民法院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依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不予受理,笔者随即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5号裁判要旨与审核法官沟通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指导案例第25号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03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之后,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在此笔者以亲身办理的案例,对该问题予以说明:


案例:高某驾驶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高某与刘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就本次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刘某一次性向高某赔偿车辆损失5000元,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该协议提出反悔”协议签订后刘某立即向高某支付了车辆损失赔偿金。次日高某故意隐瞒第三者向其赔偿车辆损失的事实,向自己车辆保险人报险并要求代位赔偿,经保险人定损高某车辆损失一万余元,保险人向高某赔偿保险金之后,向第三者追偿时因第三者与被保险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撤回对第三者的起诉。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保险人赔偿的全部保险金获支持。


笔者在此提醒,与本案类似的情形被保险人获得部分赔偿,但未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剩余损失的权利,致使保险人无法请求第三者赔偿部分,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直接扣减或者在赔偿保险今后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未到达第三者,第三者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全部权利,直接向保险人提出代位赔偿申请,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之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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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年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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