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我家房子可以,但请你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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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安徽省泾县琴溪镇街道有一处53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在此经营饭店、生活20多年。而且,王先生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由于王先生房屋位于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的拆迁范围内,需要对他的房屋进行征收。镇政府曾口头承诺拆除房屋后,允许他后退15米重新建造房屋,继续经营饭店。
王先生为了支持国家建设,于2013年11月15日与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在11 月25日搬离了原来的房屋,将被拆迁的房屋交给了镇政府。在之后王先生要求镇政府同意他在被拆房屋后退15米处建房,遭到拒绝。
他感觉自己受到了镇政府的欺骗于是找到了盛廷律所的李丽娜律师和郭悦律师,希望两位律师可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最终在两位律师努力和张先生的积极配合下,法院判处镇政府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两位律师向王先生了解了具体情况之后,认识到这个案件其实难度很大。由于当事人王先生已经跟拆迁方签订了《房屋强拆协议书》,补偿款已经发放,房屋也已经被拆。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在2013年11月份房屋就已经被拆除,如果起诉,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被法院驳回起诉。
但是,细心的盛廷律师发现了拆迁方的违法之处,由于拆迁方一直没有向王先生告知自己有诉讼的权利,王先生也不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
所以,诉讼期限应该从王先生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
之后,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核查征收的合法性。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了解得知,王先生的房子并没有经过泾县人民政府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泾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王先生房屋决定的情况下,镇政府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后,拆除其房屋,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基于以上,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王森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森林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性质,被告拆除原告房屋首先要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证据2、房屋被拆前后照片4份。证明原告房屋被拆前原状以及用于经营酒店,后被非法拆除的事实。
证据3、房屋拆迁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就房屋拆迁补偿双方签订协议,被告认可原告房屋的实际面积为532.59平方米,同时也证明房屋被拆除是被告所为的事实。
最终经过人民法院认定,判决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两位律师通过这个案例想要告诉广大被拆迁方的是:
不是所有的政府征收行为都是符合程序规定的。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的房子是否真的在拆迁范围之内,否则像王先生这样明明没有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却稀里糊涂的和镇政府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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