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找指挥部解散了,那找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加快,全国许多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便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往往会设置一个“临时指挥部”来专门负责征收工作。
目前,类似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办”“工作指挥部”等各级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断产生,并成为各种经济活动的主体。特别是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拆迁中,这些临时机构从事各种征地拆迁活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等。
2010年,昆明市民杜某面临拆迁,与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某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选择以回迁的方式进行安置。四年后,根据拆迁指挥部的通知,杜某再次与其签订协议,由拆迁指挥部全部回购其回迁安置房,并于抽房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付清款项。
然而,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多,杜某都没有拿到回迁款和安置费。万般无奈之下,他决定将征地拆迁指挥部、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征地拆迁指挥部是临时组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后来杜某撤回了对指挥部和开发公司的起诉,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一审法院对杜某的起诉予以立案。对此,一位法官指出,“这些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组建该机构的政府承担。”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选择好向谁主张权利十分重要,错误的选择只会耽误维权时间。
盛廷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现在一些政府机关随意设立的执法分支机构、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等等,常以临时组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定职权来源不清。而且,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多为临时抽调,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行政执法知识,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这些机构进行执法时,权限往往不明确,受委托的机构时常超越职权,或作出无权力来源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一些“临时指挥部”的组成人员经常来自各单位和部门,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临时借调。在征收项目的日常运作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征收工作完成后,这些“临时指挥部”可能会立即解散。
一旦“临时指挥部”在负责征收工作时出现“超越职权”或其他违规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行为后果由谁负责呢?
直白点说,“临时指挥部”的“锅”到底谁来背?找“临时指挥部”?可是“临时指挥部”可能早已解散了,曾有人十分形象地形容这些临时机构的特点是“来有影,去无踪”。找地方政府部门?人家可能会告诉你,事是指挥部做的,与他们无关。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之后,通常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但在选择被告方的时候,往往会像前文案例中的杜某一样犯了迷糊,那么,法院如何受理不服政府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呢?在此,盛廷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更详细清晰地为您讲解。
依据我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一些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人民政府为某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被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受理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的,
另一种是以领导该临时机构的政府主管机关的名义作出的。
前一种情况,由于临时机构是由人民政府成立的,受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理某项工作,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视为人民政府委托该临时机构行使政府某项职责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应列人民政府为该案的被告。
后一种情况,因行政行为不是以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政府与其主管机关之间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主管机关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列主管机关为被告。
就地方政府为了征收工作设置的“临时指挥部”而言,一般是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方便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临时设立的机构,“临时指挥部”受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征收工作,无论其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应视为人民政府委托该临时机构行使政府某项职责的行为。
因此,“临时指挥部”所作的行为(例如和被征收人签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等)都应视为人民政府的行为,被征收人对“临时指挥部”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应以组建、领导该“临时指挥部”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有些被征收人看到这里还是会有些迷惑不解,会提出类似疑问,“我明明我指挥部签的征收协议,明明是指挥部派人强拆了我的房字,我为什么告不了指挥部,而要去告政府?”。在此,盛廷律师提醒您,大家遇到征收拆迁纠纷而诉至法院,起诉只是手段,有效维权才是大家的最终目的。
而进行起诉的第一关键之处就是要弄清楚“我要告谁”,要明确自己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向谁才能够讨回公道,这样才能有效利用起诉时效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如果大家实在咽不下一口气,就想把“临时指挥部”告上法庭,可以把“临时指挥部”和组建其的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在诉状中可以做一个情况说明,宁可多一个,不能少一个,这是比较保险的做法。多一个被告可能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是如果少了一个,可能会像前文案例中的杜某一样,因被告不适格而被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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