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苏享茂,你凭什么要婚前房子拆迁款
榆林孕妇坠楼案,让无数姑娘如坐针毡;苏享茂自杀案,对无数单身男士如炸惊雷。近日,一起妻子所要丈夫婚前拆迁款的事件又见诸报端,但是,“我”又不是苏享茂,你凭什么索要“我”婚前房子的拆迁款?
事情是这样的。徐严婚前在父母资助下全款买下一套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同妻子胡雪住在这套房中,不久,该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同时妻子胡雪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徐先生心里肯定一万头草泥马——这套房子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款肯定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又不是苏享茂,我又不会敲代码,你凭什么张口就要我婚前房子的拆迁款?这是敲诈,你知不知道!
的确,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即徐先生婚前所购房屋,婚后为徐先生个人财产。因此,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婚后即使被拆迁,所得拆迁款,原则上也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
但是,世界总是两面性的,有原则存在,就有例外存在。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征收补偿款大致包括三部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
徐先生自住房屋,不涉及停产停业问题,所以没有停产停业补偿;房屋作为徐先生的婚前财产,其拆迁房屋价值补偿,也理应为李先生个人财产。
但关于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可能存在问题。
拆迁补偿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物的补偿,即关于房子重置成本及市场价值的补偿。
但拆迁不仅涉及到拆迁的房屋,还会影响到拆迁房屋中人的生活,所以拆迁补偿的另外一种就是对于人的补偿,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归徐先生个人所有,已不容置疑。但拆迁补偿中,因为徐先生现在还没有离婚,其妻子还是家庭中的一员。妻子也在拆迁方的安置人员中,也会获得相关补偿,而这部分的补偿,是包含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
另外,补偿款可能还会涉及到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比如拆迁奖励金。前几日,山西太原某市拆迁奖励金就高达10万元。这部分补偿款是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妻子自然也有权分割。
综上,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为徐先生个人所有;关于涉及到人员安置、拆迁奖励金等拆迁补偿款,徐先生妻子则有权分割。
但徐先生房屋只是被列入拆迁范围,具体拆迁时间还没有确定,此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关拆迁款,法院会支持吗?
答案是——实践中,由于民事拆迁案件涉及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且拆迁之前,纠纷标的可能尚未确定,或者标的存在争议的,法院一般会不予处理。
比如,这起事件中,虽然徐先生婚前房屋已经被划入拆迁范围,但是拆迁时间还未确定,拆迁款到账时间更是个未知数。此案涉及到离婚、拆迁等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标的不明,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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