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能分到拆迁补偿吗?得分情况!
不久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北京郭公庄村的吴先生,与拆迁方、村委会签订的三方拆迁协议中,约定了胎儿的回迁安置面积。但回迁选房时,拆迁方和村委会拒绝兑现胎儿的选房资格。
法院终审判决:对于胎儿享有回迁安置面积的请求不予认可。即,拆迁时胎儿不算人头,不可享受征地补偿。
从法理上讲,有关胎儿权益的争议非常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于胎儿还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自然也就不能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
然而,胎儿的生命是一种独立的法益,并且带有发展为人的人性尊严。
虽然不能享有与出生后的人完全一样的权利,但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胎儿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有关胎儿预留份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征地拆迁法律中有没有保障胎儿权利的规定?
答案是:没有。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
这种规定,更人性化。因为,胎儿出生后,一般都会落户于父母所在村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由于土地征收,胎儿出生成为真正的民事权利主体后,他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减少甚至消失。
而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是一次性分配完毕,如果胎儿分不到相应的征地补偿,很可能一出生就陷入一种生存弱保障或无保障状态,权利再无从救济。
我国《继承法》保留了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条法律虽然在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中不能直接适用,但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江苏金坛市就借鉴了这种法理。
江苏金坛市,吴先生与妻子小美有一个女儿,已上初中。拆迁时,因为小美又怀孕了,他们家就多出一个拆迁名额,安置面积也随之扩大。不幸的是,小美因宫外孕流产。
如今,夫妻俩闹离婚,当初流产胎儿享受的这份拆迁权益该如何分割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在拆迁时小美怀孕,多给了一个安置名额,胎儿拥有四分之一的拆迁权益。总面积94.64平方米的安置房,胎儿享有23.66平方米。
胎儿流产后,这部分权益由其父母共同享有。考虑到小美因宫外孕手术,今后生育困难,在胎儿遗留的拆迁权益中,小美享受14.66平方米,吴先生享受9平方米。
最终,法院判决:安置房归吴先生所有,小美分到一间汽车车库和15万元折价的拆迁权益。
胎儿究竟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大部分地方的胎儿没有拆迁补偿,少数有特殊政策的地方,胎儿也能分到拆迁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正逐步完善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进一步强调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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