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赔偿低你怪谁?关注这些信息了吗?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会遇到种种障碍,如有的部门以各种理由不签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或者“百般刁难”让申请人补交各种材料,或者以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理由让申请人重新申请••••••
当然,即便政府部门签收了材料,也作出了答复,难道就真的可以解决申请人的问题了吗?
其实不尽然。事实上,答复情况也是五花八门:答复的材料不齐全,以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或者让你向一个非政府部门申请,凡此种种,真是令人十分不解。
湖南邵阳的张女士,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就碰见了这么一件郁闷的事。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是湖南省邵阳市某村的村民,其房屋所占土地因桃花新城建设项目的实施而被征收。
由于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无法保障张女士一家人今后的生活,张女士始终未与拆迁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期间,施工方就已经开始动工建设。
2017年3月15日,为核实施工方施工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张女士在其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的指导下,向邵阳市规划局和邵阳市住建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该项目在此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报批材料。
2017年3月29日,张女士收到邵阳市规划局的答复,让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出现了:邵阳市规划局竟然答复称,施工方2014年已经在其处办理《选址意见书》,其他材料向施工方联系。就连张女士本人都不能理解规划局为什么作出这样的答复。
于是,在收到该答复后,代理律师首先致电邵阳市规划局,明确申请事项及要求,指明其答复不符合规定。
在得到否定的回应后,代理律师马上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邵阳市规划局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女士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第一次的答复,责令邵阳市规划局15日内书面答复!
2017年8月6日,张女士便收到了邵阳市规划局的书面答复,针对第一次答复中“其他材料向施工方联系”的内容,明确载明:其没有作出过相关许可或批准文件,该部分信息不存在。至此,这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纠纷才算告一段落。
本案中,邵阳市规划局第一次给出的答复,就明显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在随后的行政复议程序中注定会败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是征地拆迁案件必不可少的维权手段,关系着维权之路能否顺利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
关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公告,建设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等内容。
在涉及农村土地征收时,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通常会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因此,尤其在农村土地及房屋拆迁案件中,并非只有在逼不得已的时候必须依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不可,需要切实关注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一方面及时保留下来证据,另一方面寻找协商机会。
关于依法申请公开,大部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一般都是基于查验自身信息或者生产生活需要的理由,通过自行申请的方式申请公开相关征地材料。
实践中,确实有征收部门自始至终未将有关文件进行公示、张贴。但也有不少的情况是:被征收人在有关部门张贴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公告时,往往没有及时固定证据。
这通常是因为维权意识薄弱。等到事后与拆迁部门无法协商一致时,又千方百计想要获取到那些文件以便维权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错过复议、诉讼期限。这一点需要留意。
二、什么样的信息公开答复才算合法?
本案中,张女士第一次收到的邵阳市规划局的答复,为何被湖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否决了呢?第一次与第二次答复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都有义务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以上四种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十分常见,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或者答复情况来分析判断答复的合法性。而邵阳市规划局第一次给出的答复中,均不满足上述四种答复形式的要求。
一方面,未告知张女士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另一方面,告知申请人向第三人公司联系的做法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因此,在邵阳市规划局第二次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告知所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即便与第一次答复的结果一样,依然没有获取到书面的征地手续材料,但是我们据此就可以认定涉案项目规划方面极可能存在违法嫌疑,且也避免了再次向其他部门申请。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的施工方能否作为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即便施工公司是由政府出资的公司,也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邵阳市规划局可以向其调取相关材料,再提供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没有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方也没有向申请人公开企业信息的义务。
三、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救济程序?
我们申请政府信息的目的是获取征地信息。如果有其他部门已经给出了较为全面的答复,则没必要就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之事走法律程序,也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针对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
1、举报。向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申请人要关注后续进展。
2、复议。一般是自收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答复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外,法律还规定,遇有不可抗力情形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诉讼。与复议程序一样,自收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答复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相应的,如遇有不可抗力。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案中,正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使这起纠纷得以平息。虽然这只是维权路上的一小步,但不能忽视其对今后维权进程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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