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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后悔了,怎么办?

2017-10-06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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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无效协议,后悔还来得及。


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由于旧城改造,孙佑所住小区将要拆迁。当时觉得补偿条件不错,孙佑欣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很快他就发现,隔壁邻居与他同样户型的房子,每平方米竟然比他家多出了2000元的补偿。孙佑非常后悔,多次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想要获得与邻居一样的补偿款,均被拒绝。


几经折腾,心里总是气愤难平,又十分担心房子被强拆,孙拓迅速委托了律师。律师向政府部门申请此次拆迁的房屋征收信息,发现这个旧城改造指挥部仅由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成立,并未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签订合同,非法定拆迁主体,属无效合同。后经过调解,孙佑获得和邻居一样高的补偿款。


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可追认协议无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赵拓是武汉市花山镇的农民,农耕之余在市区打工,一家四口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后来,当地大规模征地拆迁,其他村民都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迫于情势,赵拓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领取了一部分补偿款。


但是,不久之后,赵拓就感觉到,失去房屋和耕地,基本生活仿佛失去了屏障。单靠打工的不固定收入,缺乏生存安全感。


赵拓委托了律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在赵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当地征地拆迁部门并未取得征地批文,他们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各方和解,赵拓拿到了理想的补偿款。



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现实中,明知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协议不合法。但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会因为举证困难陷入被动,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尤其是逼签,往往非常隐蔽,没有第三方在场。


所以,签订协议时,建议有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尽量选择在自己的家中,或者公共场所,避免单独去宾馆、车上等相对密闭的地方。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做好询问笔录,向警方详细描述事发经过,以便保存证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当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屋估价不合理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几个月前,范祈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拆迁方向范祈支付500万元拆迁补偿款,范祈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范祈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1200万元。


范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之前协议里的房屋补偿显失公平,将补偿变更为1000万元。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在前期签订协议时,我们就应该时刻保持谨慎,衡量周全,避免出现找后悔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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