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户口,拆迁补偿就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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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社会结构,相信大家一定不会觉得陌生。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
这种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宋朝,距今至少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而现代意义上的城乡二元体制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形成的。
这种二元体制存在诸多弊病,以至于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陆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征地拆迁领域,这种弊病往往会体现在农村村民的的土地,被征收后不能依法获得补偿款项。
东北某村农民周某,于1998年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2010年,周某在城市工作的儿子为其在县城购买了一处房屋,于是举家迁往城镇落户。
2012年,由周某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我国有土地。然而就在周某前往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款时,却被告知因其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其于1998年承包的土地,在迁往县城落户以后也已经发包给其他人,所以该份土地上的补偿款也应该发放给别人。
所以,非农户口无法获得任何补偿。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
大多数时候,我们往往会认为,农村村民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时,原来由其承包的土地,必然会被收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事实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户(承包方)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其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并不必然会被收回,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首先,如果是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土地是否收回取决于承包方的意愿,如果承包方有意愿的,可以继续承包至承包合同到期为止。当然,也允许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也就是,咱们平常讲的地级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土地应当收回到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且,只要还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一般就是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在土地上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那么周某的情况就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
尽管他全家的户口已经由农业转为非农业,但是迁入的是家所在的小县城。所以只要周某愿意继续承包该份土地,当地村集体就不能剥夺他承包人资格和承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
综上,周某所在的当地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给予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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