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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出击!我的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2017-11-28 段佳丽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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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这样的字眼,相信对大部分被征收人而言并不陌生。那么,在收到政府部门作出书面的通知或者决定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对广大被征收人有什么影响?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应对?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成功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我国举办奥运会成功,举国欢庆。这一年,林言欢(化名)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土地经营养殖场,一家人忙的不亦乐乎,生意更是红红火火。2017年,镇政府在村里张贴《通知》,内容显示为:“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这时,林言欢才得知自己的养殖场在征收范围内,后来镇政府多次与林言欢谈判,但终究因为补偿数额差距太大而告终结。


2017年4月1日,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对林言欢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林言欢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村庄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建设,要求林言欢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林言欢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自己经营多年的养殖场在遇到征收之时就成为违法建设了呢?面对政府部门的野蛮行径,思前想后,林言欢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和上海分所的段佳丽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一)复议先行,遭维持


代理律师向林言欢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识破了政府部门惯用的“以拆违代拆迁”来逼迫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伎俩。鉴于时间的紧迫性,两位律师果断地对其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力图打掉违法建设的帽子,防止政府部门狗急跳墙拆除林言欢的养殖场。


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没想到市政府护短,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对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一审诉讼,被确认违法


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我们惊诧莫名。在法定期限内,以区政府、市政府为共同被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林言欢的养殖场位于村庄规划区内,在一审开庭中,代理律师以区政府无权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且涉案通知书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效果上都对林言欢的养殖场进行了定性,属于行政行为的决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2、确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最终,林言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



律师说法:


由于历史原因及多种客观复杂情况的影响,我国农村大部分房屋、养殖场等都缺乏相关的审批手续,相关部门亦对这种状况不管不顾。当遇到征收拆迁时,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政府部门就开始追究其无建设审批手续的责任,从而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质疑政府行政执法的目的。


那么,如何判断《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可诉的行为,还是仅仅是告知的行为,就需要结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下达后达到的法律效果以及案件的整体发展来进行判断。在收到类似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大家需要警醒,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自己争得先机,取得与政府部门谈判的机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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