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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信雅达、兆日科技因垄断协议分割市场行为受到安徽省工商局处罚

2016-09-23 LCOUNCIL LCOUNCIL

背景介绍


近期,安徽省工商局做出了对兆日科技和信雅达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周,信雅达和兆日科技先后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年9月20日,信雅达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收到安徽省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信雅达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决定对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1.37万元;2、处以2014年度前述支付密码器销售额8%的罚款7.62万元元;合计罚款金额为418.99万元。


2016年9月22日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兆日”)于9月21日收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北京兆日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决定对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80,259.16元;2.处以 2014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258,502.50元。合计罚款金额为5,638,761.66元。



公告详情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决定对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13,690.09元;2、处以2014年度前述支付密码器销售额8%的罚款76,170.94元;3、上述两项合计罚款金额为4,189,861.03元。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3、自2010年12月至2015年9月,公司在安徽省区域内销售支付密码器的违法所得为4,113,690.09元,其中2014年度在安徽省区域内销售支付密码器的销售额为952,136.75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13,690.09元;2)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76,170.94元。合计罚款金额为4,189,861.03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违法所得没收及罚款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39%、3.46%,预计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本公告源自上海证券报)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兆日”)于2016 年 9 月 21 日收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兆日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1、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虽然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共同参加了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进行意思联络。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北京兆日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 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北京兆日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北京兆日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380,259.16元;


处以 2014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258,502.50元。


合计罚款金额为5,638,761.6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北京兆日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安徽省工商局认定的违法所得及罚款金额合计 563.88 万元,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82%、 13.54%、0.67%;若全额缴纳,预计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公告源自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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