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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听|“听”工商官员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2017-05-25 LCOUNCIL LCOUNCIL

回听呈现



报告精华呈现


新法实施对企业合规及行政执法的主要影响 



对商业贿赂认定的影响 


❖ 典型表现形式

 

原来的立法将商业贿赂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新修订的草案删除其内容的表述。


❖ 账外暗中 


关于如实入账的相关要求中,基于折扣和给付中介人佣金需要如实入账。对于账外暗中的情况,从目前看来,跟现在的执法的口径变化不大,应注意典型账外暗中的一种形式。


❖ 第三人责任的认定 


首先明确了第三人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规章和条例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有此类规定,但修订稿中是把交易的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都将其明确列为商业贿赂中的主体。


因为很多情况下商业贿赂可能并不是给付到交易的对方,而是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第三方,例如有关的医生或者其他的一些政府官员,又或者是交易者的员工和代理人等,但他们并不是交易的直接对象。 


❖ 是否利用职权 


《修订草案》明确了利用职务对交易产生影响的责任,即给付到交易以外的第三人财物, 若他是通过自己的劳务或者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而且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更有效的信息, 对双方进行相应的撮合。


则在此情况下,给付的佣金符合法律要求;但是若利用自己的职务,例如对方单位的高管,医生或者政府官员等,则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 员工责任的认定 


新增内容中关于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利益的行为,即贿赂行为中具体的实施者可能为单位的员工,此行为属于单位的行为还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原则上认定为经营者行为,但是经营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 是否建章立制 


企业遇到行政调查时,可体现建章立制的重要性。因为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则需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证,这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过程。即商业贿赂行为只要客观发生,则原则上认定为企业行为,除非企业能够提出有利的反驳证据。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提出的主要证据有一种就是企业内部是否建章立制,对于某些贿赂行为是否有相应禁止的规定,且此规定不能单是禁止,而是要从整个制度体系设置过程中体现实施贿赂行为的难度巨大。


虽然任何制度肯定都会有一定的漏洞,但是若贿赂者真的利用制度漏洞,则企业可用主观能动性进行相 应的抗辩。若企业只是简单的规定禁止,而事实在财务制度管理上具有较大且明显的漏洞, 甚至纵容此行为,则这样的建章立制就不能够作为证据进行抗辩。 


❖ 是否有内部处罚案例 


若企业内部存在相应的处罚案例需保存。因为企业本身一方面存在建章立制,另外一方面又根据相关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了处罚,则这些案例严格来说是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企业抵触商业贿赂的行为。


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及行业 



▌ 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 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 


对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中,网络侵权包括刷单炒信等行为可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网络侵权假冒的行为可用《商标法》进行处理,虚假宣传会用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旅游、票务等网络服务交易为重点,大力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通过旅游、票务等网络服务交易为重点来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大的网络服务商。 


❖ 加大对违法网络集中促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集中的促销行为如双11、双12之类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会进行较集中的检查。 


▌ 新型网络传销违法行为  


❖ 以“微商”“网络商城”等名义开展的传销违法活动 


❖ 以“代理加盟”“三级返利”“多层分销”等名义实施的传销违法活动 


❖ 借助互联网、手机移动客户端为媒介组织实施的传销违法活动 


对于新型的网络传销行为,如微商、网络商城、手机客户端、微信、APP来进行加盟代理的分销模式,其可能属于传销行为,为打击重点。 


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对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不合格产品可分以下几种:一种是产品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但并不具有直接的危害性,不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另外一种直接涉及到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电器或儿童所用产品。 


❖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对于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行为,应特别注意标志并不仅仅限于国内标志,若冒用国外的认证标志,也会有相应处理。现在的网络技术比较发达,企业是否获得国外某个组织许可的行为,也可通过一定的渠道来获取。若冒用,虽然不是我国相关机构认定的标志, 但依旧可能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 篡改生产日期 


篡改生产日期在实际中比较常见。一方面本身产品已过保质期且变质,其社会危害性就较大;另外产品还不具有变质的情况,但因保质期将至而进行改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也大。此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重点。 


LCOUNCIL每月速递

本篇完整报告收录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7年4月刊。


《每月速递》将LCOUNCIL每个月举办活动中的精华,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向读者呈现,让未能参与的同行身临其境,让亲自体验的同行温故知新;


它是一个舞台,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律所律师,亦或是法官官员,都可以在这个舞台上表达的思想、分享经验,以启发更多法律人的思考;


更是一个载体,既承载着LCOUNCIL“专业分享,价值创造”的使命和初衷,也承载着每一位读者对LCOUNCIL的殷切期望,期待我们不断创新,期待我们更加专业。


本期《每月速递》内容有:


海关法务——企业商品归类合规风险分析及应对商品归类中进出口商的“安全港”;


反不正当竞争——工商官员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实务——在华企业职务发明所涉法律风险与防范;


反垄断——企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中的风险防控;


争议解决——《最高法务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及保全责任险应用建议。



如欲了解报告详情、订购LCOUNCIL《每月速递》,请与LCOUNCIL工作人员联系。


Gavin 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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