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等内容。同时,针对汽配行业的产品质量问题也作出的相应的规定。
LCOUNCIL通过调研发现,企业对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存在诸多困惑,例如流转环节众多、技术原因复杂,非鉴定不能辨责任,即使鉴定也未必能尽达目的等。而现阶段,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多以缺陷汽车产品或汽车起火导致的损害赔偿为主。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汽车、汽配行业,针对产品质量共性问题,邀请到长期在代理汽车产品质量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亚军律师,重点对汽车产品质量和三包法律制度、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享,帮助企业解决实务问题。
一、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和召回案例分享
➤ 1、汽车产品质量纠纷 —— 汽车轮胎爆裂案
整车生产企业承担首要责任 | 零部件供应商的责任 | 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未对进货轮胎进行验收检查 | 轮胎供应商对轮胎和车轮的进货疏于检查验收,亦应承担责任 | 原告主张惩罚性和精神损害赔偿 |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43条,应以生产者在前、销售者在后的顺序确定生产者作为先行赔偿的主体 | 轮胎供应商与整车企业对产品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亦应承担不利后果 | 整车生产企业主观上无销售缺陷产品的恶意,惩罚性赔偿未获支持 |
销售者在进货时疏于检查验收,依据《产品质量法》33条、《侵权责任法》42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轮胎供应商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产品缺陷导致的严重后果给原告方带来长久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确定由生产企业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
➤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案例
某品牌汽车气囊 | 某外资品牌汽车 | 某外资及合资品牌汽车 |
气囊气体发生器异常破裂 | 变速器软件不匹配导致故障灯亮,并出现换挡性能下降等问题 | 原告主张惩罚性和精神损害赔偿 |
质检局启动缺陷调查 | 进口企业主动召回 | 涉及车辆多且被媒体多次曝光;质检总局多次约谈; |
部分企业备案了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信息; 涉及车辆众多 |
剩余部分企业仍未制定和备案召回计划,质检总局将继续敦促其采取措施 | 消除缺陷的主要措施: 免费检测并升级; 免费更换变速器; 保修期延长至7年或者24万公里 | 消除缺陷的主要措施: 免费更换变速箱机电单元,并免费升级软件; 质保期从两年6万公里延长到4年15万公里 |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中生产者的义务和责任
➤ 1、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主体
➤ 2、生产者的定义
包括国内品牌汽车的整车生产企业,对进口车来说一般从中国境外进口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是这个汽车的总经销商。
➤ 3、质检部门有权责令召回
若生产者没有实施召回,质监部门有权进行责令召回。
➤ 4、生产者在召回中的主要义务
包括建立汽车产品信息和出示销售信息的记录,记录必须保证十年以上,而且可以做到追溯并能通知和确定车主。另外,要向质监部门备案生产者产品以及汽车产品退换、召回的相关信息。生产者在获知产品有缺陷要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监部门报告,若确认产品具有缺陷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
质监部门发起调查,生产者有积极配合的义务。若是汽车产品实施召回,生产者有义务制定召回计划并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之后生产者需要采取措施修正缺陷并承担费用。在整个召回流程完毕之后需要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总结性的报告。在整个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也有义务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性报告。
➤ 5、生产者违反召回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行政责任
➤ 6、召回不免除民事、刑事等其他责任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中其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 1、其他经营者的范围
销售者,其他经营者或者是汽车维修者,租赁业务的出租方。
➤ 2、召回中其他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需要建立汽车产品信息的记录,并且保存五年。此外,需要向质量监督部门和生产者通报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在获知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其他经营活动,并且进行召回。质量监督部门发起缺陷调查的时要及时配合。
➤ 3、零部件生产者在召回中的义务
汽车零部件生产者有义务向质检总局报告其所获知的可能存在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并且有义务配合对缺陷的相关调查。
➤ 4、其他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召回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行政责任
若没有保存汽车产品,未备案有关信息,没有备案召回计划或者未提交召回报告,可能会被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并且被要求责令改正。若没有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或者是在调查分析结果下没有保存召回记录,或者缺陷产品信息或者召回信息没有发布,也会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1-3万元的罚款。
若不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或者没有按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会被处以5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
另外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是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责令召回拒不召回,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相关的许可。
➤ 5、召回不免除民事、刑事等其他责任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大致流程
五、《汽车三包规定》下相关主体的主要义务
生产者 | 销售者 | 修理者 |
出产检验 备案三包凭证等相关信息 汽车产品具备随车文件,随车文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汽车三包规定》的相关要求 | 进货检查 交付合格产品及发票;交付随车工具、备件;当面查验汽车外观、内饰;明示并交付随车文件;明示三包条款;明示修理者的相关信息;(进口车)交付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 | 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保持零部件的合理储备 零部件质量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
六、法律层面降低产品质量纠纷的措施探讨
(一)在采购或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检查的流程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二)及时完整地保留交付验收的相关记录和书面确认,完善零部件追踪管理
(三)建立健全采购、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管控以及售后产品质量的跟踪反馈体系
(四)积极配合质检等主管部门对于潜在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
(五)对潜在的缺陷产品召回应积极主动应对和沟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稿已经由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是否可以就其中关于汽车三包等内容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简单分享?
▌专家答疑:
浙江省新规对于汽车三包做出了比国家层面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因为质量问题发动机整体或者是其主要零部件分别或合计更换两次后,变速器整体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分别或合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有更换或者退货的义务。
在国家的三包规定里,发动机和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是发动机变速器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积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话才有更换和退货的义务,两者的区别是国家规定要求同一零部件因质量问题而更换两次,但是浙江规定没有一定要求同一零部件。
新能源车是否适用于汽车三包?
▌专家答疑:
新能源车适用于汽车三包。虽然三包规定里面有针对燃油车的规定,比如对发动机、变速箱等传统部件的描述,但是在没有对三包规定做出新的修订和变更之前,汽车三包规定对新能源车也是适用的,不过在一些零部件的描述上企业有可能要做一定调整,比如说把发动机或者变速箱调整为电机或者是电控,总体来说这个三包规定在其他方面还是适用于新能源车的。
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汽车召回体系,但是零部件企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受访企业认为对零部件企业问责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难以界定和证据收集的问题,目前是否有这一类的案例,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做好事前防备呢?
▌专家答疑:
在实施办法里面要求零部件生产者配合质监局的缺陷调查,若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有缺陷,要及时向质监局进行通报并向生产者进行通报。但是,并不意味着零部件生产者直接有召回的义务,召回的责任主体还是整车生产企业。
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发生潜在缺陷的情况下,有积极通报和配合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与整车企业进行责任的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短时间进行非常清晰的责任判定。虽然实施办法加入了这一条,零部件生产商若不进行及时通报或者是跟整车厂进行沟通,有可能导致的局面是双方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不利的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零部件生产者应该尽可能配合整车厂的召回,为了尽可能降低责任和风险应该及时跟整车厂进行沟通分析,最后召回。
浙江新规针对汽车三包规定对于退换整车的条件,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第一,发动机与发动机主要零件,变速器与变速器主要零件,可以累计计算;第二,主要零件更换不限于同一零件,根据上述新规,这时候变速器主要零件A坏了,维修好之后没多久,变速器主要零部件B又坏了,消费者投诉是否属于浙江法规不同故障以及累计二次,企业需要给其进行更换退车?
▌专家答疑:
在更换的情况下,国家规定同一零部件连续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更换退车,浙江新规规定对于同一零部件没有要求,变速箱A坏了,第二次变速箱B坏了,即可更换。浙江根据当实务中的情况采取这样的政策。从降低风险角度的来说符合当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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