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专家答疑 | 汽车汽配行业企业实务六问
LCOUNCIL专家答疑
本期LCOUNCIL专家答疑整理自LCOUNCIL平台汽车汽配行业企业在实务工作中的疑惑以及相关痛点,由LCOUNCIL特邀专家进行答疑分享。供各位企业法务同行参考交流。
▌《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存在着因违法而要处罚的内容,在处罚时,例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是否零配件供应商和整车厂都有可能面临处罚或者是都有不同的判断?
【专家答疑】:第21条规定得很清楚,供应商不得限制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和售后的服务商转售配件,所以从《管理办法》的第21条中,我们无法推出构成纵向的协议,协议的双方都应该受到处罚。但如果《指南》将来出台后有类似的表述,就会变得较复杂,所以目前要看它归哪部分管辖,是纵向的价格还是零配件的流通?从目前来看,《指南》是把它放到是售后配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下,所以就目前《指南》的草稿而言,风险还不大,即零配件供应商可能不会同时承担责任,只有汽车的供应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强制要求答应这样的条件才有风险。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零配件生产商有什么影响?从汽车零配件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角度而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如何适用?
【专家答疑】:我认为《管理办法》对于配件企业是非常有利的,配件企业以前找不到法律依据来支撑自己的地位,目前,配件企业至少有三个工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个是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第二个是《管理办法》,将来还有《指南》,而且三个工具的原则是一样的,即不能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能限制转售,同时也不能限制双标。只有在有知识产权的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给你施加相关的限制。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利乐案,利乐案是工商总局负责的,从利乐案来看,工商总局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作了详尽地分析,利乐因相关的包装、知识产权等禁止他人生产,所有的东西都要回购。工商总局对其做了详细分析,你的技术是否在市场上可以通用的,如果在市场上很容易获得,这个主张就是不合理的,如果市场上不容易获得,确实构成了一个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是专利,这种情况下可以予以限制。对于供应商而言,特别注重自己的权利范围有没有涉及知识产权,然后是否能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寻求自我保护,对方需要举证这些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获得,如果举证不能,则不能要求回购。所以个人认为可能今后的适用过程可能会变得比较困难,双方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可能在具体的协议中变得非常敏感和重要。
▌新的《管理办法》中,一个经销商可以代理多个汽车品牌,可能会产生某一汽车品牌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采用不合规的手段,例如给经销商高额回扣,这势必导致经销商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利益,忽略对其他品牌的推广,对于这种情况,作为汽车供应的企业,如何对经销商进行管控,以避免此类风险呢?
【专家答疑】:具体的法律意见要全面了解其背景才能够出具。但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只要返利是不构成商业贿赂,就不是违规的,并且可以入账。激进的市场推进者完全可能会利用一些激进的方法进行返利,所以从原则角度而言这种行为不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它在一个细分的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可以主张它违反了《反垄断法》下的低价销售,即没有合理理由以低于成本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但前提是要证明它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首先官员的共识是认为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竞争是比较激烈的,没有哪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是在特殊的乘用车市场能够举证证明它有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在进行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时,往往会在最后写上:“经出售,概不退换”或“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对于该解释条款,在实务操作中,最终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专家答疑】: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条款可以认为是构成属于无效条款。
▌即将出台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间存在怎样的相互联系?如果车企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由谁来进行执法呢?
【专家答疑】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属于执法机关间的博弈,现在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发布实施、主导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目前是由发改委制定。从商务部订立的角度来说,或者从国务院订立的角度,它都可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执法,同样对于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来说,如果涉及到相应的横向的垄断协议行为,或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以及滥用行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执法。所以具体而言,如果从商务部角度,更多在于涉及到的违法情节是否是和它颁布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答复,需看行政执法的对象所针对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新能源车是否适用于汽车三包?
【专家答疑】:新能源车适用于汽车三包。虽然三包规定里面有针对燃油车的规定,比如对发动机、变速箱等传统部件的描述,但是在没有对三包规定做出新的修订和变更之前,汽车三包规定对新能源车也是适用的,不过在一些零部件的描述上企业有可能要做一定调整,比如说把发动机或者变速箱调整为电机或者是电控,总体来说这个三包规定在其他方面还是适用于新能源车的。
活动主题
合规与反腐败(二)——从“柴油门”事件看德国汽车行业合规监管体制变革及对跨国车企在华业务、本土汽车行业合规执法的影响
活动时间
2018-7-31 15:00—16:30
谁应该参与
中外资企业法务人员
参与费用
会员免费,非会员1000
分享嘉宾简介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文学学士
张杰先生作为企业内部律师,之前在外商投资领域已正式执业十一年,分别在戴姆勒奔驰、米其林、依维柯与海虹老人等跨国公司担任中国区法务管理职务。长期以来的实践,使他熟识汽车整车制造、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工业化学品与涂料,船舶与集装箱制造等产业,尤其对外商直接投资、外资企业境内转投资、大型中外合资、外资企业境内兼并重组、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环境及实务运作,积累了深厚的从业与项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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