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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推荐 | 专家警示合同提前解除事由及合同解除后销售渠道移交、库存回购、损失赔偿注意事项

LCOUNCIL LCOUNCIL 2022-09-24


本期LCOUNCIL互动问答


Q:某中间贸易商替其母公司将货物卖给第三方,母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实际操作中没有要求具体的人去签收验收单。那此时如何认定验收单的签收效力?

A:这种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一般要根据整个证据链来认定事实。作为主张的一方也要全面举证,形成证据链,以使法院或者仲裁庭采信。相应的证据包括母公司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的证明、与物流公司交接的证明、相应的合同、装箱凭据、发货凭证、发票等,包括后续跟对方公司的往来邮件、确认等。此外,法律有相关规定,第三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也是可以的。


Q:如何设置仲裁条款,才能够避免在纠纷中减少经济损失? 

A:首先,仲裁条款要明确有效。如果签订一个无效的仲裁协议,那也谈不上仲裁协议没有实现、减少损失的问题了。其次,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对仲裁条款进行选择。仲裁条款包括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要选择仲裁机构,可以从费用、效率、公正、所在地等方面进行考虑,可以根据所涉纠纷的情况,是否涉外、标的大小,从而选择国内、境外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公司所在地,则比较便利,可以避免对方的地方保护。除了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比如选择在上海仲裁可能对己方比较方便。其他的仲裁条款内容还包括仲裁的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如何制定仲裁条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进一步交流。


 

Q:我们有一个国外的供应商,跟他签订了买卖合同,我们负责把它的商品卖给我们在国内的客户。但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风险,即国外供应商可能会等市场比较成熟的时候,跳过我们,直接跟我们的客户发生业务交易。那么我们跟这个供应商签的买卖协议是否可以视为一个经销协议?

A:法律对经销协议的定性没有特殊规定,如果国外供应商没有给你方一个独家权利,那么不能确定地说这一份买卖合同是独家经销协议,主要还是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很难推断出你方存在这样的权利。


本期LCOUNCIL报告大纲


经销合同提前解除事由、方式及合同解除后销售渠道移交、库存回购、损失赔偿注意事项


  • 经销协议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一)经销协议的定义

(二)经销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区分

(三)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 经销协议的提前解除事由及注意事项


(一)  经销协议的提前解除事由

(二)  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主要注意事项


  • 经销协议提前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一)  经销协议提前解除后续事宜

(二)  单方提前解除经销协议后的责任承担


本期LCOUNCIL报告精选


  • 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的注意事项


首先,解除合同一方负担较高的证明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主张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是单方错误理解、错误认知,认为是对方违约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事后法庭或者仲裁庭认定,对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严重性未达到解除合同的要求,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并且从守约方变成毁约方,反而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解除合同一定要识别并且证明对方存在可以被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


  • 经销协议提前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经销协议属于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长期购销的合作协议。因此协议解除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多项后续问题处理及责任承担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店铺、销售渠道、客户资料的移交,原经销商库存清点及回购,双方预付款的结算事宜,以及双方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四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经销协议,那么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终止协议的方式,将经销协议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的规定。双方可根据签署的终止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在终止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可以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进行磋商,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诉讼、仲裁程序依法解决。如果双方就提前解除经销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单方直接解除经销协议的,那么双方不可避免会就合同解除后的后续事宜、处理问题产生争议。


  • 经销商未履行移交义务的损失如何证明


关于经销商没有履行移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如果双方约定应该进行移交,而经销商未及时履行移交义务的,供货商可以要求经销商赔偿相应损失。在实践中,供货商可以提交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文件,或者请求法庭、仲裁庭任命第三方机构对相应的损失进行鉴定,以证明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


本期LCOUNCIL 特邀专家



牛磊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牛磊律师为众多中国和境外公司、银行提供公司、金融、房地产、海商海事、船舶买卖融资、破产、仲裁、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


尤其专长于代表客户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承包、房地产、公司兼并收购、海商海事、保险、劳动人事等各种类型的国内外民商事法律纠纷。


曾代理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进行诉讼,以及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国内仲裁机构,和伦敦、香港等境外地点进行仲裁,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


同时还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审理了近200起仲裁案件,其中包括在香港、伦敦等地进行的国际仲裁中被当事人选定担任仲裁员。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详见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5月刊第52期《合同法系列(二)合同提前解除事由、方式及合同解除后销售渠道移交、库存回购、损失赔偿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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