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报道 | 互联网法院网上怎么审案?附审理规程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知产库编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审理程序,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涉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网上审判特点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 www.netcourt.gov.cn(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
诉讼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 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诉讼平台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互联网购物、服务、 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5.互联网域名纠纷;
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网上起诉
第三条 身份认证。当事人使用诉讼平台系统,首先需在诉讼平台进行身份认证,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
具体包括:
1.先登录www.netcourt.gov.cn,利用手机号进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和绑定,再根据自身诉讼地位选择“我是原告”或“我是被告”起诉或应诉;个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件正反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
2.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由法官进行线下认证。
第四条 起诉状的线上提交。原告注册完成并登录账户后,选择“我是原告”,选择起诉类型、案由,并将起诉状内容、证据名称及来源、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基本诉讼材料进行线上提交,纸质文本拍照或扫描上传。
第五条 类案在线起诉。特定类型纠纷在线结构化起诉案件,按系统要求输入。
第六条 在线平台对接。互联网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第七条 网上诉前调解。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 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调解管理员分配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均可在诉讼平台“在线调解”中输入自己的调解意向, 并由调解员居中调解。
达成调解方案后,由调解员予以总结并在诉讼平台的“调解信息”中书面反馈,调解时间一般为 15天,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
若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意向,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转 交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当事人申请诉讼外咨询、评估、仲裁、调解的,将案件导入本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线化解纠纷。
三、网上受理
第八条 在线审查。由立案庭指派专人负责在线审查。 立案人员应当在网上诉前调解期满后的 7 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在线补充材料。对于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及时发出在线通知,给予适当时间补正,并重新起算 7日的受理时间。
第十条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在线告知后,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退回。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纠纷,经在线告知后,原告表示无异议的,作线上退回处理;对需要在线补正材料,未按给予的补正材料时间进行补正的,作线上退回处理。
第十二条 网上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在线发出受理通知。
立案后,原被告可在诉讼平台上看到自动生成的电子版受理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第十三条 在线缴费。案件立案后,系统自动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在线交纳诉讼费用。
原告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等直接进行交纳,系统会自动统计原告有无在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如未按时交纳,系统会跳出“未交费的提示”,审理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当事人在系统中可直接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第十四条 网上分案。立案庭应于网上立案当日,将案件的相关电子文档导入浙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同步至诉讼平台。诉讼平台于当日接收后即分派给法官进行审理。
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
四、网上应诉与答辩
第十五条 被告关联。诉讼平台系统收到起诉信息后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至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被告接到信息后即可网上应诉,登录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
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已上网查阅了法院发送的相关诉讼材料,但未按规定关联案件,视为已经完成送达。
第十六条 被告应诉。被告可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当事人变更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通过诉讼平台上传变更资料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变更其名称。
第十八条 原、被告增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可通知其参加在线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在线提交申请,由法院审核。
准许追加的,通知被追加被告到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因撤诉、退出诉讼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数量减少的,可在诉讼平台删减。
第十九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 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在诉讼平台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法院向其发送案件信息和关联码,经关联后可加入诉讼平台参加在线诉讼。
六、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
第二十条 权利义务告知。诉讼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送达地址确认。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相应页面确认电子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地址的,其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与法院取得联系或向法院提交材料所使用的地址,当事人在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发货、收货地址或其他公示地址,均可以作为电子或线下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依前款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 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 文书送达。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下称电子地址) 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录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
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 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未关联被告的送达。若被告未进行送达确认并关联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线下邮寄等形式完成送达。并送达关联码告知书要求其在线关联。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讼平台系统上无回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
七、网上举证与质证
第二十五条 在线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平台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简易程序不 得超过十五日。被告可在线提交答辩状和管辖异议申请。若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可直接上传相应声明。
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 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各方当事人和审理法官均可查看。举证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跳转(或由人工操作跳转)至质证环节。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系统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 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八、网上庭前准备
第二十七条 网上庭审排期。被告送达确认后,审理法官即可进行庭审排期,也可在当事人质证完成后进行庭审排期。排期时间由系统自动触发至各方当事人预留至诉讼平台系统的手机号码中。为保证当事人均留意到排期时间,审理法官也可点击“提醒”按钮进行提示,系统会自动将排期时间再次发送至上述手机号码。若需改期,则点击“庭审排期”按钮进行二次排期,前次排期会自动作废。
第二十八条 网上庭前会议。可视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
第二十九条 网上庭前测试。开庭前,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庭前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九、网上庭审
第三十条 庭审前准备。审判辅助人员提前到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开庭按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纪律宣告。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
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2.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 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网上庭审。开庭前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当事人及审理法官通过点击该按钮后,进入庭审前页面。审理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权限,点击“开始庭审”,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需点击“休庭”按钮。
庭审结束后,审理法官点击“休庭”,录像结束,但各方画面仍然继续。 庭前已在线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电子起诉状、答辩状是否 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 直至庭审结束。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庭审结束后,系统支持书记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对此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都修改补正完毕并点击确认、书记员保存笔录后,审理法官点击“结束庭审”, 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审理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保存录音录像后,审理法官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三十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书记员作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
第三十四条 智能语音识别。庭审适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笔录可作为庭审笔录由当事人点击确认。
第三十五条 调解协议点击确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裁判文书制作
第三十六条 文书自动生成。审理法官可在诉讼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线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部分要素或全部,审理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
第三十七条 文书要求。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 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案件裁判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
十一、网上宣判
第三十八条 在线宣判。审理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可进行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审理法官通过诉讼平台进行宣判。宣判时,审理法官将裁判文书上传至诉讼平台供各方当事人查看,同时,将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寄送纸质的裁判文书。
十二、网上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可在线申请执行。
十三、卷宗归档
第四十条 诉讼平台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接入、传输、交换,完善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改革试点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接入平台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证据平台符合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控性要求。
安全性是指数据哈希值在平台传输、保存过程中保持稳定性、安全性。
高效性是指平台具备广泛的应用基础和通用的应用标准,能够与其他技术体系实现快速的对接。
可控性是指法院完全掌控平台的运营,有效防止数据泄密,杜绝数据被不当使用。
第四条 规范中有关术语定义与解释: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和其他诉讼证据的电子化。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杭 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涉网纠纷的专业性平台,可用于存储、 接入、交换、认证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以下简称“证据平台”):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接口对接方式,存储电子数据摘要、推送电子证据至诉讼平台的专业性平台。
电子数据摘要:即哈希值(HASH),是对文件内容数据通过逻辑运算得到的数值。
JSON:一种轻量级的数据交换格式,简洁和清晰的数据交换语言, 易于人阅读和编写,同时也易于机器解析和生成。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是互联网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网络协议,所有的互联网资源都必须遵守这个标准。
RESTful:一种软件架构风格、设计风格,提供了一组设计原则和约束条件,基于这个风格设计的软件可以更简洁, 更有层次,更易于实现缓存等机制。
电子签名:是指数字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时间戳: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 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
数据加密:使用对称加密或非对称加密算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将明文数据改变为难以读取的密文内容。
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
CA 证书: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于实现对证书持有者身份的认证。
第三方数据持有者: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电子数据在业务过程中自动落地并存储的机构。
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为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存证等服务的机构。
平台接入方:与证据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提供电子数据摘要导入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
第五条 本规范基于以下文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GB/T 20520—2006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
GB 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第二章 电子数据规范
第六条 根据接入平台的电子数据类型的不同,电子数据可分为公文电子数据和私文电子数据。
公文电子数据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职权形成的电子数据。
私文电子数据包括公证机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公文电子数据、公证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持 有者的电子数据可与证据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也可直接接入诉讼平台;其他私文电子数据应通过电子数据摘要验证 方式先与证据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接。
第八条 证据平台接入方需向本院提供主体身份资料、 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管理员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家授权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为其颁发 CA 证书,用于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可持续提供存证服务的能力,并且被市场有效验证,其连接证据平台开展司法电子证据服务,其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认证,认证方案不确定或存在瑕疵的, 禁止接入。
第十条 平台接入方的系统或软件的运行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系统硬件安全:系统硬件应当确保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所完全控制,不能被非法用户所使用;系统硬件应当在 7*24 小时稳定可靠使用,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系统存储:系统存储应当容量充足,长期使用率处于 70% 以下,并具备冗余备份能力;
系统时间:对于计算机、手机、手持电子设备,能够获取设备的本地时间,并且与国家授时中心的时差小于 2 秒;
系统网络信息记录:对于联网设备,软件应当能够获取该设备的所有本地网络地址与公网网络地址,以及域名服务器、网关、路由表等网络信息。
第三章 电子数据格式
第十一条 提交至证据平台的电子数据应当满足以下保管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
(二)电子数据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证据平台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是基本单位的电子数据,不包括 Zip、RAR、7z 等压缩文件格式。
第十三条 基本单位的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结构化数据即行数据,可以用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实现的数据。
非结构化数据指字段长度可变且每个字段的记录又可以由可重复或不可重复的子字段构成的数据,包括常用的办公文档、文本、图片、网络页面、报表、音频和视频信息等。
第十四条 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除固定业务数据外, 还可固定业务数据的处理流程数据、物理电子设备标识和其他信息。
处理流程数据包括并不限于运行环境数据、运行日志、 用户操作记录、系统管理记录等数据。
物理电子设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处理器序列号、主板序列号、磁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或网卡的物理地址、手机等移动设备的 IMEI 或 UUID 等标识。
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信息、采集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电子数据的保障及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平台接入方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不可篡改性和清洁性。
第十六条 电子数据可生成电子数据摘要用于作为标识该条记录的唯一值,可通过时间戳、电子签名、分布式多可信节点同步等方式进行固定和防篡改,传输荷载可经由非对称加密算法进行加密后传输,或通过加密通讯协议传输数据, 也可通过其他可信方式进行固定和保障。
第五章 电子数据标准接口规范
第十七条 证据平台接口遵循如下设计原则:
开放:面向社会所有相关组织与单位,能够对接各个行业多种类型的接入者。
标准:平台制定了接入规范与标准的通讯协议,目标是整个系统的所有子系统与模块之间通过标准的技术与接口进行通讯。
兼容:通讯协议支持 HTTP 网络传输协议,也能够支持未来其它的传输协议,能够兼容所有软件系统与流行的互联网通讯协议风格。
市场主流:平台使用目前市场主流的 JSON 为主要的数据格式,并使用基于非对称加密的访问令牌验证。
第十八条 传输数据格式包含 HTTP+JSON 文本格式和 HTTP+二进制数据包形式。
二进制数据包的数据格式包括:起始标识、包长字段、 标识字段、元信息段、包体长度、包体、检验字段等。
第十九条 所有接入者与证据平台的通讯均采用请求应答模式,消息通讯使用互联网常用的 RESTful 模式,请求与应答消息包以 JSON 格式为主。
第二十条 接入者在接入证据平台前,需要接入者提供获取会话令牌接口和鉴权密钥,经证据平台验证通过方可建立会话。
第六章 司法应用
第二十一条 平台接入方将电子数据的电子数据摘要存入证据平台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遵循以下司法应用过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平台输入存证编号;
2.诉讼平台向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发出调取指令;
3.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根据存证编号和当事人主体信息进行检索,将同时符合存证编号和当事人主体信息的电子数据,推送至证据平台;
4.证据平台对接收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摘要自动比对,核验无误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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