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最新会员福利 | 每月速递7月刊总第54期上线
最新会员福利来啦!LCOUNCIL《每月速递》54期即将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多位专家的独特视角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海关实务、争议解决、合同法、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领域,致力于“专业分享,价值创造”的宗旨。除专业报告总结外,在本期《每月速递》的人物访谈中,LCOUNCIL将带你走近一位又将挑战自己新定位的学者专家——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富平教授。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涉及海关实务、争议解决、合同法、政府调查和刑事辩护等话题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海关实务:《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企业申请预裁定的风险要点提示——最新案例分析视角
《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为海关预裁定制度搭建了基本架构,相关配套技术设施也逐步到位,进出口企业可以积极考虑利用预裁定制度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防范业务风险。随着该制度的落地,预裁定制度可以使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即对相关涉税要素有明确预期和准确把握,海关预裁定制度,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这让企业不得不面临一定的风险。
LCOUNCIL特邀上海首例海关归类预裁定经办律师,昊理文海关商品归类服务中心主任海关归类专家戴明明律师,以及昊理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和敏律师,针对企业申请预裁定中的风险要点进行提示,并提出实操应对方案。
【同行参与】:我司研发了一项专利产品,因为归类问题想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如果提交专利产品技术信息的话,能否要求海关为我司的专利技术保密呢?
【专家解答】:本人所在团队协助跨国公司办理了上海海关的三起预裁定,由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经申请均未向社会公开。若在申请预裁定时需要提供工艺,但是工艺可能是企业保密的内容,不可以向海关提供。若影响归类,保密也需要提供。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密内容,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例如,饮料的成分,一般饮料不能有超过0.5%的酒精,若需要对饮料中酒精的浓度保密,申请人可以只告知是否超过0.5%,不用告知具体多少。关键还是得看信息是否会影响海关对税号的判断。若是必需的,不提供的话,海关也没办法认定税号,这时候就必须要提供,但是可以申请海关对信息保密。若不涉及归类判定,就可以不提供。
争议解决:针对药品缺陷及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纠纷及损害责任承担
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明确了医药企业的赔偿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药企在医疗产品责任细化及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2017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计7683件,而基于大数据分析,患方的败诉率远远低于被告方,同时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调解难度较大。结合《解释》明确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药企故意造成侵权的,最高应当赔偿损失的3倍。
LCOUNCIL特邀深耕医药医疗行业,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意光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经验及典型案例,为企业法务同行提出实务操作建议及分享。
【同行参与】:患者向医疗机构单独提起诉求的情况下,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的提供者是否可以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在该类诉讼中医疗机构也存在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如何划分?
【专家解答】:医疗机构的责任与医疗企业的责任确实会同时存在,假如起诉了医疗机构,按照《解释》,追加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血液的提供者没有问题,当事人和法院都可以追加。而为查明案件事实,大量案件中将医疗机构和医疗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被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在该案中仅仅涉及产品的相关问题,这种情形常被称作“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仅仅承担替代责任,事后可以追偿。
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都有责任,例如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但在治疗过程中具体操作也存在失误,可以依据《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比如按照百分比进行认定,医疗机构被认定为承担30%,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30%,而医药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这应当按照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合同法:设备进口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关于迟延交货、设备接受、安装、调试、验收及索赔等事项
跨国企业国际货物贸易业务逐年大幅增加,对企业法务在应对贸易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设备进出口不同于—般国际货物贸易,其涉及法律问题更为复杂。设备进口合同中标的金额较高,若出现纠纷则可能面临高额的经济损失。设备进口合同技术性强、履行环节多、支付方式复杂、检验方式多样性等特点,作为企业法务部门更应妥善处理设备进口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设备进口合同履行中, 迟延交货、设备接受、安装、调试、验收及索赔等事项进行分析,特别邀请到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新立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企业厘清设备进口合同履行中的要点问题,并提供合规指导意见。
【同行参与】:某公司从国外供应商多次进口设备,均未进行验收。但是前两次的设备都正常运作,没有问题。第三次设备在运转的过程中多次出现问题,但是供应商声称三次的设备都是同一质量。现在该公司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想要求供应商退款并且支付检测的费用,供应商不同意,请问如何让供应商支付检测费用,并且最终让他退款?
【专家解答】:首先,若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作为使用方、买方,当然可以邀请第三方来做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索赔依据。作为卖方,声称其后三次与前两次相同,但每个设备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无法直接认定质量一定相同,最终还是应当以检测报告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准。至于如何让卖方承担责任,若对方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在拿到检验报告以后,可以考虑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或者通过律师介入,双方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之,若设备出现问题,是有途径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
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系列:企业进行刑事案件报案程序、材料准备及后续配合
随着国家对企业内部犯罪监管力度的加强,各行业的企业逐渐注重其内部合规治理,纷纷建立了内部合规部门。企业内部合规任重道远,作为企业的法务部门,除了需要帮助企业在内部和规则做好预防和补救工作外,当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时,法务部门应当明晰企业在进行刑事案件报案时的流程工作,以及后续如何配合调查工作。
LCOUNCIL聚焦于企业进行刑事案件报案程序、材料准备及后续配合,特邀在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企业厘清企业刑事案件报案流程以及后续工作注意事项。
【同行参与】:作为公司甚至聘请外部律师调查的权限是有限的,虽然要尽量多查清事实,但是有很多证据是公司和外部律师无法提供的,那么,在实践中,一般报案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哪些材料呢?若有些材料企业真的无法提供,是否会因此不立案?
【专家答疑】:关于公安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哪些材料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控告书;第二部分是证据材料,分成了犯罪主体证据、犯罪行为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犯罪人所使用的种种材料以及票据等等)、犯罪结果证据(即损失证据或者是对方的非法收入这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结果,达到经济犯罪的追诉的条件)。当事人、律师调查权有限,不能提供证据。公司的调查权和律师的调查权都属于私权利,对于涉案有关事实过程,需要证据才能控告,但是受到调查权客观限制,提供不了到位的证据怎么办?只能说尽最大努力地去调查取证,若这些证据确实不能够直接达到证据的证明程度的话,那只能去提供证据线索,然后把线索作为报案材料提供给公安,公安会在这些线索的基础上去做进一步的审查。这就是公安机关在预立案阶段即立案审查阶段应该做的工作,即审查已经成型的证据或者没有成型的证据,根据提供的证据线索去进一步询问证人、询问知情人,向他们取证、查询,做一些鉴定,去进一步确认涉案的有关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是:尽量去调查取证,形成比较正式的证据,若实在不行,只能提供证据线索,让公安去查。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线索的话,那么也就没法让公安查。有证据最好,立案的概率大一些,没有证据就提供证据线索,协调公安在线索基础上进一步查证落实。
关于有些材料以企业能力真的无法提供、是否会因此不能立案的问题,直接的答案是不会。因为企业不能够提供到位的证据,但是企业应该提供证据线索,公安机关会根据线索去做审查和立案前的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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