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微总结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十问十答
企业应收账款催收涉及到资产质量以及资产的运营能力,对企业资金周转以及经济效益也是牵连甚广。企业要保证自身的现金流量就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否则账款数量大、周期长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大多企业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但是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LCOUNCIL特邀债务催收专家刘斌律师,为企业提示如何获得可持续性地现金流改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坏帐的回收率。
现将刘律师分享中同行关注的问题整理如下:
请问,这种情况下,自业务纠纷至近5年时间,我司应如何做出税收保全或相关的处理?以降低或消除我司税款方面的损失?
【专家解答】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之后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废。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矩: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上,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综上所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认为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作废或从税务角度做相关处理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和操作性不大。因为贵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被客户认证抵扣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退回;其次,贵司也已在当年度申报纳税(税额160多万);同时法院也判决客户应首先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给原告,如果客户不配合的话,再赔偿你司200余万(含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损失。”
【专家解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贵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并获得判决,案件也早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且执行无果。建议与承办此案的法院执行庭法官沟通,让法院下达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终止本次执行,是指发生了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形,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案件,法院裁定案件暂时不执行的行为。
【专家解答】企业集团遇到债务问题时,获得胜诉比较容易,但是拿到判决书后执行困难。当遇到无法执行的情况,企业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做坏账的准备或者如何用坏账抵扣损失;另外是执行的问题,因为目前法院也采取了各种方法,甚至在公众平台上公开其聊天记录。但若对方确实可执行的财产,企业不论通过何种方式也是无法执行;但若对方有可执行的财产,企业可通过外部调查公司帮忙调查。若调查公司调查发现对方有资产,可以将这些线索提供给法院,由法院进一步执行。
【专家解答】我国大约由10%的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这10%的企业中,大多是在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保险,并且是由跨国公司总部直接购买的信用保险。这其中涉及几个问题,一是商业保险理赔有区间限制,通常来说会比较高;第二是即使发生了信用保险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最多承担90%的损失,企业还是需要承担10%。另外,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是40倍到50倍。所以,企业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购买信用保险时,首先要考虑性价比的问题,即缴纳的保费和风险。若时项目风险特别高,建议企业购买;若是项目风险较低,企业利润也不高,加之高额的保险费,那么企业就需要考虑是否要进行此项业务。
【专家解答】设置信用额度需要建立信用政策,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采取保守型还是宽松型。但就目前的大环境而言,大多企业都是采取保守型的信用政策。在具体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时,还要考虑该客户的实际情况,即使通过财务报表或是信用证明得知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但还是会出现一些“黑天鹅事件”。例如,乐视。建议企业在审查对方信用情况时,应当谨小慎微。若企业发现客户出现信用问题,应对尽早采取行动,减少损失。
【问题六】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介入程度以及何时开始介入债务催收工作?
【专家解答】合同履行当中,法务在前期、中期和后期都应当介入。在前期信用评估中,需要的信息,如工商信息等,是需要通过法务部门获得的;中期时,在项目执行当中,若发现对方有信用问题,这时法务可以提供一些法律支持,如终止供货,或是行使留置权等;后期诉讼时,更离不开法务的支持和帮助。综上,法务部门在前、中、后期都应介入。【问题七】债权纠纷赢得诉讼后,如何成功收回款项?刘律师是否可以分享一些思路?
【专家解答】这个思路比较多,根据具体的文件有不同的选择。在催收中法务和财务必须要有创造力,例如,一些案子中,对方拿了产品后一直拖欠不付款,若是选择打官司,其周期长,效果未必理想。但是若是企业了解到对方的产品在何处,是否可以将产品取回。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此类情况,法务和财务部门在催收中,应当要有创造性,不能每次按同样的套路进行。在商言商,企业还要考虑一些实际的情况,再对应地采取措施。
【问题八】通过诉讼解决时,发现对方有可被执行的不动产,是在一审法院还是对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执行能更快回收账款?
【专家解答】通常来说,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可能更理想。但是这是一把双刃剑,若对方在当地是有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就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这时效果反而更差,当地的法院拖延执行,就成为很大的问题。所以应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更有利于我方的执行法院。【专家解答】业务人员就包括销售、项目管理人员,实际上他们是跟客户一直在打交道的,尤其是项目管理人员。交易中,货物的发货凭证,对方接收单等都是需要保存的,若之后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有利于企业主张债权。例如,建筑行业,业务人员在进行项目验收时,要和业主或总包进行结算,另外,还要尽量收集结算的凭证并保存好。所以平时法务和财务部门,要经常给予业务人员财务和法务的指导,同时业务人员若遇到问题,第一时间向法务、财务同事咨询应采取何种措施。这样共同配合,有利于企业应收账款的最终回收。
【专家解答】首先应按照公司的信用管理流程,发送催收函、打催收电话、发催收信息或邮或是外部律师发催款函等。尽管这些催收工作未必能保证能追回欠款,但是可以解决几个问题:首先,从商务的角度,解决了通知对方付款的问题;其次,从法律角度解决两个痛点,一是债权的确权,二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另外,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通过催收的行动,形成的证据,可用于坏账的抵扣。根据规定,三年逾期或三年以上的逾期,以及一年以上的逾期,若金额低于5万,可作为坏账计算所得税,但需做专项的报告说明且说明需要有证据来源。第一坏账真实;第二尽最大努力催收无果,税务机构可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证明认定所得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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