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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推荐丨破产重整中债权实现的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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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家 |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陈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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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LCOUNCIL互动问答


Q:债权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必然会涉及到出资人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和博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一种司法准则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呢?作为债权人怎样来博弈中获得最大的权益呢?

A:在破产重整案件当中,很多案件当中出资权益的调整是部分调整,举上市公司为例,一般而言,将大股东的股权调整,小股东的股权都会保留,在此主要考量的因素就是社会稳定因素。因为大股东的股权和小股东的股权本质上都是出资人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若为资不抵债,全部股东的权益都是为零,实际有权调整所有的股权,但考虑到债权市场的稳定因素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般不会调整小股东的股权,而是调整大股东的股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大股东的股权调整能否达到清偿率,如果大股东调整后,清偿率可能只有20%,而所有股东的权益调整后清偿率可能是50%,这确实存在博弈的过程。


第一,结合案件的背景,案件背景是否允许调整所有的股权;第二,作为债权人,主要由通过表决和投票来反对。这时债权如果不做调整,企业清算,资产变卖,与前面的清偿率相比是低还是高,个人认为清偿率比部分调整股东的清偿率高,那就坚持进行清算。这时博弈在于,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与出资人沟通。实际上,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出资人的博弈地位比较弱,唯一能够博弈的是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问题,或者因为某些股东对企业还有一些特殊的控制,重整后投资人希望继续留下来控制情况,才会存在博弈。


对于债权人而言,博弈主要在于表决,所以需要对企业有准确的判断。目前的趋势,债委会、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会聘请独立的顾问、律师和会计师,对整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做了解,提出更加准确、客观的判断,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会分析判断投资人提出的成本方案,管理人提出的成本方案,其清偿率是否合适,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等等。所以此时,一方面需要自己做判断,另一方面你需要对整个企业的情况做充分的了解,最后通过投票决定。


Q:债务人A申请破产重整,企业外新引入投资人B参与到重整程序,那重整投资人B是因为一些原因,在新发现的债权申报以及确认存在错误的情形下,而法律程序已经进行到执行重整计划阶段,那此时应当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重整投资人或债务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是债务人、管理人起来重整投资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呢?

A:首先,因为重整程序已进入重整计划程序阶段,重整程序已结束,此时已经不存在继续对债权进行审查的机会,但理论上而言,若认为债权确有错误,而且有证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执行主体只是债务人,所以原则上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来提出异议,此重整监督程序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破产法》有规定,如破产法院发现以往的裁定有错误,或上级法院发现,可以纠正,但实务中的程序不是很明确。


本期LCOUNCIL报告大纲


一、破产重整制度介绍


(一)重整受理条件

(二)重整申请主体及材料

(三)重整受理程序

(四)管理人选任

(五)重整期间工作

(六)破产重整流程

(七)财产管理模式


二、破产重整程序与传统不良资产处置程序的对比分析


(一)传统不良资产处置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优劣


三、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救济


(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

(二)债权人如何在表决程序中行使权利

(三)实务要点


四、破产重整企业并购的实务要点


(一)或有负债

(二)待履行合同

(三)股权过户

(四)过渡期安排

(五)重整退出


本期LCOUNCIL报告精选


重整申请主体及材料


申请主体:


Ø  债权人:生效裁决+本终裁定


Ø  债务人


Ø  出资人:


• 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清算后,宣告破产前;

• 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缴)


Ø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关于申请企业破产的资格问题以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在日常处理催收案件中也会有所考虑,若对方不还钱是否要申请破产等等。在很多案件中,无法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收回全款,因此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考虑对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企业若想继续生存维持经营,就不愿破产,因此可通过申请破产,在破产阶段会有企业主动还款。


申请主体的法律规定,第一是债权人;第二是债务人,债务人若认为已出现破产情况,想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将其债务按照公平顺位的方式清偿;第三是出资人,出资人是针对破产重整而言,若债权人提出对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作为股东若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可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重整后企业仍旧可以继续存在,若清算则企业消失,因此出资人有意愿可申请重整。个人认为,出资人是按照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因为目前公司登记注册都采用认缴的形式;第四是国务院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适用于特殊的金融企业,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


债权人申请材料:


Ø  破产申请书


•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申请目的;

•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Ø  有关证据


•     债务到期;

•     未能全部清偿;

•     生效判决+本终裁定。


债务人申请材料:


•     破产申请书

•     财产状况说明

•     债务清册

•     债权清册

•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     职工安置预案

•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作为债权人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申请书中要写明基本的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比较接近。证据即证明债务已经到期,并且对方企业未完全清偿,通常通过判决和裁定的方式来予以证明。


债务人的申请材料比债权人多,因为作为债权人掌握企业的内部情况不高,因此只要提交认为债务不能清偿的证明即可。若作为债务人,因为对企业情况的较了解,所以需要提交更多企业相关的材料,例如破产申请书,亦是起诉状的形式,证明破产原因;第二是财产状况说明,说明企业现有资产,一方面有助于法院了解和判断目前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另一方面将来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和管理人能够尽快接管和控制财产;第三是债务清册;第四是债权清册,用以说明已知债权人的数量,同时也显示应当催收的应收款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法院判断企业的债权和资产状况,帮助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因此,接到破产申报书时要有所了解,即客户或供应商发生破产,是否属于其已知债权人,是否被通知,若无通知,没有申报债权则在将来的破产清算中不能受偿;若为已知债权人,管理人病危通知,因此没有受偿可向法院和管理人寻求救济。


第五是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评估报告等等;第六是职工安置预案,包括职工的解除、保留等一些妥善的安排;最后是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情况的缴纳说明,涉及职工债权以及职工生活和稳定方面的材料。


观察可知,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材料相比,债权人申请材料简单,债务人申请材料复杂,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比较少见。在此需强调,破产法中的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本身。


本期LCOUNCIL特专家


                          

陈冠兵

方达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


破产清算及重组、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争议


代表性项目和案件:


代表投资方对上市公司重庆钢铁(601005)进行破产重整,负债规模高达400亿元,该案入选全国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来办理的第一起破产案件,该案债务规模高达 40 亿元;作为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上海汇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负责其中十余起破产衍生诉讼,该案被列入上海某法院年度白皮书;代表一家企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成功申请了再审,并代表其参与再审程序,且最终获得再审胜诉,成功推翻原二审判决。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详见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12月刊第59期《公司法系列(二)破产重整中债权实现的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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