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线上LIVE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影响
背景介绍
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第二期改革较第一期扩大了试点范围。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中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与进展,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明了方向;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察监督以及后续如何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因此,第三方机制如何适用?有哪些适用条件?其运行架构、运行流程是怎样安排的?对企业合规建设有何影响?在《指导意见》背景下,企业在合规方面该如何完善?以上都是企业较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成律师,聚焦于《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影响,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Q1
演讲嘉宾
赵志成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志成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检察官、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赵志成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合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及其它商事犯罪等方面。
赵志成律师曾在全国人大前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原证监会副主席、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廖永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银河证券公司总裁肖时庆内幕交易、受贿案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获判无罪)、南方证券公司总裁阚治东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不予起诉)等疑难金融犯罪中担任辩护人;
曾在香港中联集团非法经营案(不予起诉)、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走私案(不予起诉)、北京钰林天元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单位行贿案(劝返)等复杂公司犯罪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曾在深圳越天世纪公司法人张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安阳市内黄县内黄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赵某黑恶势力犯罪案、张家口市宣化区刘某黑恶势力犯罪案等扫黑除恶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曾在三九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追究高管职务侵占犯罪案、软银赛富投资公司追究职员职务侵占犯罪案、华润电力集团追究员工贷款诈骗犯罪案、日本三菱公司追究合同诈骗犯罪案等案件中担任受害人代理人;
此外,赵志成律师还曾为高德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免于追究)、伯乐留学服务有限公司(免于追究)、深圳某P2P公司良性清退案、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项目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等公司、案件提供刑事咨询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
赵志成律师在《中国法制报》《中国检察报》《方圆》《中国律师》《山西检察》《北京律师》等期刊、报纸均发表过专业文章与评论。
Q2
活动流程
15:00 会议开始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影响
一、 全景模式下的刑事合规
二、 第三方机制解读
(一) 第三方机制概述
(二) 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 第三方机制的运行架构
(四) 第三方机制的运行流程
三、 第三方机制的应用
16:00 Q&A环节
16:30 会议结束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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