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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元车费抢夺大巴车方向盘!温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起诉
仅仅因4块钱的车费差价,被告人邹某与大巴车司机起争执,竟伸手抢驾驶员方向盘,迫使车辆停下来。
3月29日,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邹某提起公诉。这是3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后,温州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基本案情
检察官普法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驾驶员如置乘载人员安全于不顾,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行车危险的,同构此罪。
检察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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