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你的债务我不付!首例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把这些都讲明白了……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备受关注
可事实果真如上述对话所言吗?
离婚后一方的债务还用另一方背么?
近日,宜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了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判决女方不用承担男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0多万元债务。这是该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首例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
案 件 情 况
陈某与于女士于2011年结婚,并于2017年4月25日登记离婚。2017年3月24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张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2.5%。借款到期后,陈某并未如期归还。2017年11月14日,张某将陈某和于女士诉至宜兴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4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
庭审中,陈某称,借条金额虽载明借款40万元,但实际只收到38.5万元,并已经归还了8.18万元,实际还欠30.32万元。于女士认为,陈某所借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担保之债,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其自身经济能力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陈某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宜兴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名下的农行卡资金流水上,存在大量与他人的资金往来,资金进账与出账均非常频繁。法院认为,陈某的该笔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其与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款实际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因此,根据2018年1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宜兴法院对张某要求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陈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32.35万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并驳回张某对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
2018年1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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