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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央视主持人王志安怒怼伊利!内蒙警方继鸿茅药酒之后的又一次跨省抓捕

苏州普法 2020-09-03


伊利跌停了!

这是伊利股份时隔38个月后的首次跌停

上一次跌停为2015年8月24日


这就很反常了

伊利的财务报表明明在健康增长

为什么股价却跌停了呢?

关于跌停的内幕

一时间众说纷纭……



看来不是伊利的业绩出了问题

而是最近围绕伊利的传言太凶猛


曾经央视的主持人王志安发布的几条微博

让伊利被推上风口浪尖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继鸿茅药酒之后

内蒙警方又一次跨省抓捕


4月2日早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警方“寻衅滋事、诽谤罪”跨省拘捕了在北京家中的自媒体人刘成昆,并且搜走了他常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拘捕原因是,刘成昆在微信个人公众号上的连载小说被指影射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目前刘成昆还被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距今已一个月。


▲抓捕通知书

3月26日,刘成昆在个人公众号“天禄财经”以“天禄君”的名义先后发表了《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上):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利坚》和《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下):出美利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两篇文章。


对于抓捕,刘成昆拒不认罪示,他说小说是虚构的,没有捏造事实,没有诽谤他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在传出的一份签字书上,刘成昆写道:



他还表示,开始小说的点击量只有一二百,直到“金融街侦探”将其小说中的人物直接解读成潘刚后,才使得小说点击量猛增,分别达到4000多次和6000多次。当他发现小说的点击量迅速增长,并发现小说产生的影响已经和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时,他主动把小说删除了。


刘成昆的辩护律师冯延强表示,自己也阅读了相关小说,感觉普通人看到小说不会联想到或意识到是指伊利集团的潘刚。“除非是非常懂乳业、伊利公司的业内人士对他的小说进行解读才发生这样的情况”。


▲自媒体人刘成昆


刘成昆做自媒体之前,曾就职于《时代周刊》,而且他不是第一个被抓,2018年3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资深媒体人邹光祥,因文章《伊利董事长潘刚或失联》被内蒙古警方以散布谣言抓获。


伊利企业的态度从始至终一直很强硬,4月8日官方声明警方先后控制了6名犯罪嫌疑人。


▲声明的部分内容


对于伊利跨省抓捕之事

网友们议论纷纷



微博上的一些认证律师

也对案件审查流程提出了质疑:



而关于诽谤罪

你知道多少?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成为公诉案件。

世界图书日



小编有话说

全面依法治国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一再被重申之际,类似跨省追捕的决策制定与执行,必须经得起法律的审视,经得起事实与时间的检验。


长期以来,出于经济利益或者行政命令等原因,极个别地方的政法机关过多地参与经济案件,导致执法司法权力滥用,严重损害政法系统公信力,中央及各部门曾三令五申,出台各种文件大力纠正此种不正之风。2017年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第二条就明确提出,“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跨省执法本身不是问题,但针对存在争议的一些领域、尤其是会产生利益关联的想象时,就需慎重使用。

公正文明的执法

才是最好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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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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