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的滞销产品,铁打的淘宝大爷!消费者们的爱心还能被透支几回?
淘宝上有这么一位大爷
他卖啥,啥滞销
难道是生不逢时连年欠收?
他的故事大概可以说个三天三夜……
一开始是水果:
后来大概觉得水果不好卖
大爷就改卖蔬菜作物
结果还是滞销……
不行!大爷绝不认输!
于是又改卖经济类作物
结果你懂了……
可能觉得自己对农业不擅长
大爷开始销售文房四宝
结果又是滞销……
看到这小编不禁要说
流水的滞销产品
铁打的淘宝大爷!
这位“大爷”到底是谁
照片来自哪里呢?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的一则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引发关注。
声明中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
据临猗县政府调查,报道所选用视频、图片均拍摄于2016年以前,有的还采用“摆拍”方式,刻意营造果农的贫苦形象。
此外,为最大限度地博取消费者同情,电商刻意打造临猗苹果“丑”的特点,所呈现出来的苹果都是有果锈疤痕、麻点、黑点、龟裂的次等果,此类苹果是客商将优质苹果筛选收购以后余下的残次苹果,仅占很小的比例。
临猗县政府在声明中还称:
个别平台采取不当手段取得了加盖当地乡、村及果业部门公章的材料配合宣传,并且陈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平台蓄意夸大果品滞销严重程度,造成了苹果价格的不合理波动。
据调查,主打悲情牌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广东徐闻的菠萝、安徽一带的蜜橘等农产品也都曾被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营销,目的是为了吸引众人眼球,博取消费者同情,短期、局部的方便了果农售果,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损害的是整体品牌形象和全体果农的整体利益。
店家表示并不认识这位大爷,用这张照片只是因为“看他好拉生意”,并且还有很多不同的商家也都在用大爷的照片来拉拢顾客。店家还表示用了“滞销大爷”照片以后确实对销量有些帮助,“水果、米粉,好多用他的,我们也不是一家的。”
● 消费者:对于商家以“滞销”为名来售卖商品的情况,用户如发现情况不符可以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会进行处理。对于消费者维权问题,网上店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苹果等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但消费者与店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 店家:多家店铺都采用这位大爷照片作为宣传,已经涉嫌侵犯肖像权,“店家用网页制作的,大爷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爷找来,平台肯定会对他负责任。”
店家以滞销为名销售临猗苹果等商品,陈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蓄意夸大果品滞销严重程度,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或可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店家基于欺诈的故意,如果造成了消费者财物损失(比如消费者花高价买回带有疤痕、麻点、龟裂的次等果),则其行为涉嫌欺诈。
对于此事网友们都愤慨难忍
很多人表示
都是冲着这位大爷才来买的!
没想到自己的爱心
竟成为了商家赚钱的工具!
以后都不敢随意献爱心了~
这样的商家必须严惩!
咱们得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 像 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权,权利人均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认定侵害肖像权,部分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张,该部分支出属于损失。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你得注意咯~
同情心的释放需要社会信任的土壤
但透支同情心、透支社会信任
必然导致社会冷漠
“滞销大爷”不够用了
只是下一次
遇到真正的农产品滞销
果农需要帮助的时候
网民还会相信吗?
对于“滞销大爷”这事你怎么看?
你曾经买过他“代言”的滞销产品吗?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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