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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注射竟感染艾滋!医疗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苏州普法 2020-09-04

2017年初,浙江省中医院一名医师因违规操作,致5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两位已怀孕,引起舆论哗然。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决该名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医生违规操作  5名患者染艾滋

2018年5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赵金方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上午,赵金方在省中医院“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培养室独自收集、提纯培养后的整批共34份男性淋巴细胞时,未认真做操作前的检查、准备工作,在操作开始后发现备用的一次性吸管不够的情况下,抱持侥幸心理,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关于“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规定,重复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上述培养后的淋巴细胞,致使该批次淋巴细胞被交叉污染。随后,赵金方将受污染的淋巴细胞交由护理部医护人员对该34名男性的配偶实施皮内注射。


2017年1月24日,接受该批次“封闭抗体治疗”的一名女性向省中医院反映,称其丈夫在被抽取血样前因个人原因已感染HIV病毒。证人沈某(系本案中感染HIV病毒的男性)的证言显示,其在2016年12月1日和朋友发生一次危险性行为后自感身体不适,同月检测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他和妻子在省中医院接受封闭抗体治疗。


2017年1月24日下午,沈某的妻子将上述情况告诉省中医院妇科主治医生张某,张某随即将该情况向医院汇报。


同天下午,赵金方得知此事后自知问题严重,将其违规操作可能致该批次接受皮内注射的其他女性面临交叉感染HIV病毒危险的情况向医院领导作了汇报。



根据判决书,案发后经紧急排查,至2017年2月先后确认5名参加该批次皮内注射的女性感染了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经进一步检测,发现该5名感染者的HIV毒株核酸序列与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的核酸序列属单系传播簇、高度同源。同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金方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投案。



自首认罪 从轻判两年六个月

赵金方于2013年5月26日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中级职称,于2016年5月14日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与省中医院签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时间自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赵金方的操作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以及省中医院《加样器使用、维护标准操作程序》中有关“改吸不同液体、样品或试剂前要更换新吸嘴”的规定。


专家组经讨论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医院技术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叉污染,导致医源性艾滋病病毒感染事件。



2017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金方在省中医院副院长高某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赵金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


赵金方有自首情节,赵对不当操作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愧疚,能认罪悔罪;赵金方主观上认为男方在治疗前均已做过传染病筛查,出于侥幸才违反规范进行操作,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间对赵金方量刑。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金方作为医务人员,在批量处理他人血样时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致使多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被告人赵金方应依法严惩。鉴于赵金方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赵金方主观上系出于侥幸为由要求从轻的意见,审理认为,正因为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系由过失构成,刑法规定了相对轻缓的刑罚,再以过失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一审判处赵金方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苏州普法微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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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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