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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换头像,被网警盯上了!网络头像,你千万别这么用…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近日,@王思聪和作家@花千芳

就“学英语”的隔空互怼引发热议

随后王思聪还将头像换成花千芳

但却被 @江苏网警 点名

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们的原则是:

理性吃瓜、文明吃瓜、和谐吃瓜

近日,作家@花千芳发布微博讨论学英语的必要性,称英语对绝大多数国人来说,是一项废物技能。



此言论遭到网友的质疑,甚至还被万达集团董事王思聪转发。随后,事态升级,双方涉及辱骂,王思聪更是将头像换成花千芳的照片,还加上了一些字样。



对此,江苏网警官方微博点名当事人,并称:警方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他人肖像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侮辱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 @王思聪 头像已经改成:



对于这次骂战,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表示,"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了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属于公民自诉类的案件,如果公民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完全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可能很难改变自己的长相

但可以天天换头像

不过用头像也不是那么自由的

用了不合适的头像

很可能被告上法庭



一、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01015号判决书,该案中被告使用了某医生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并进行广告宣传,被诉至法院,最终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72号判决书,该案中被告将原告商标作为微信头像,开展与原告类似的业务活动,最终被判停止使用该微信头像并赔偿损失。



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知)初字第01455号判决书,被告Z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及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的头像中均使用了原告“CFCA”的字样。



你平时经常换头像吗?

你对此事怎么看?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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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普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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